2022年陕西人社应对疫情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

(用人单位)

序号
政策要点
主要措施
办理流程指引
政策有效期限
政策依据
1
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推行“不见面”网上简化办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1.“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

2.陕西公共招聘网:http://www.sxggzp.com/

3.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
政策长期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
2
强化公共社保服务
为用人单位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增减、缴费申报、关系转移、权益查询、证明出具、待遇申领、认证服务等一站式网上掌上业务办理服务。 1.参保单位网上服务平台电脑版:
https://wsfwpt.shaanxi.gov.cn

2.手机用户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APP办理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6号)
政策长期有效
3

一次性留工

培训补助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无历史欠费的所有参保企业,以确定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当月缴费人数为准,按每名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审核后直发,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材料。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

2.《陕西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支持稳就业扩就业六条新措施的通知》(陕就工发〔2022〕3号)

4

一次性吸纳

就业补贴

对中小微企业年内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具体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陕西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强化稳就业扩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就工发〔2022〕2号)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6号)

5

一次性见习

留用补贴

年内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补贴。对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向认定其为见习单位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见习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材料。申请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还应提供就业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6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参保企业符合陕人社发〔2019〕22 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返还基本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 20% 的。
2.大型企业按2021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其中:2022年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2020年社保减免类型对应确定返还比例。
4.裁员率计算方法、“僵尸”及严重失信企业等参照陕人社发〔2021〕14号规定执行。
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在线上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送稳岗返还确认信息,经企业确认发放账户、资金用途等相关信息后,在各市人社部门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办机构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1.《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扩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 14号)

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2号)

7
缓缴社会保险费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企业缓缴办法执行。
1.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各级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2.养老保险可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陕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

1.《陕西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支持稳就业扩就业六条新措施的通知》(陕就工发〔2022〕3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168号)

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8号)

8
创业担保贷款
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一定比例贴息。 通过“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公众微信号或“秦云就业”小程序提出申请,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信息初步核查,核实借款人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吸纳人员比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如果使用基金担保的,还要对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约定贷前调查,不符合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政策长期有效
《陕西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强化稳就业扩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就工发〔2022〕2号)
9
仲裁时效适时调整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告知事项
长期有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