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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189号

    来源:就业促进处 日期:2020/5/22 17:17:15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落实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制定公开就业补贴政策清单和办理指南,规范受理、审核、支付等流程,统一审核要件、标准和要求。完善就业补贴审核制度,实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行政部门两级审核,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紧密衔接,相互监督的审核机制。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对资金使用全程记实,实现资金拨付各环节留痕可追溯。落实好一次性告知、公开公示、监督举报、支出报告等制度。与财政部门密切协作,积极探索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确保资金使用高效、规范、安全。

二、规范执行资金预算

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服务决定支出,严格资金用途,快速均衡使用,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对纳入预算并实施的补贴项目,要紧盯目标,持续开展服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贴受理、审核和拨付工作,保证资金按序时进度支出;对纳入预算但未实施的补贴项目,要把握时间节点,及时调整预算,按规定将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其他补贴项目,避免造成年底大量资金“趴窝”。各地年度预算执行率应不低于90%,当年预算执行未达标的,要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对整改后仍不见成效的,上级人社、财政部门适当调减其下年度资金补助额度。

三、推动补贴线上审核

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推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引导服务对象通过系统申报就业补贴。精简证明事项和材料,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的,不再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通过部门协查实现;对政府单位免费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不再提供税务发票;对能通过部门核查比对核实的信息,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内容和流程规范,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利用系统对补贴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有效甄别错误、虚假信息,筛查重复、超期限享受信息等,提高补贴发放精准度。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实现补贴申报材料系统管理、资金统计报表系统上报等,避免人为篡改信息。强化系统管理,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系统管理员队伍,专人专号,分权负责,对补贴业务经办实行全程跟踪。对未按照陕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相关文件要求推进资金系统上线运行的地方,上级人社、财政部门不定期集中开展督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

四、强化资金运行监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管。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每年不定期开展监管核查,每次核查资金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区资金支出总额的5%。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通过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每年对本市区就业补助资金集中开展1次专项检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每2年开展一次全覆盖或重点领域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督查检查。对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服务对象存在骗取资金的,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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