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陕工作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九)拟订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省委、省政府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省政府人事任免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改革工作,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