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厅机关或者受厅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众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由厅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厅党组领导下,负责厅政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驻厅监察室负责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厅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能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依据、职权、责任、监督等内容。
(五)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4、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设定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结果等。
1、申请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2、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和职业供需洽谈会的审批;
3、已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职业资格的审批;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设站的审批;
5、高级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6、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7、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8、外国人在陕就业审批;
9、外国专家来陕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陕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七)全省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和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及组织实施。
(八)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聘。
(九)全省或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选拔推荐及表彰。
(十)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十一)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业因工作需要或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人员的审批备案情况。
(十二)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划及组织实施。
(十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情况。
(十四)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的其他专家、技能人才的选拔推荐及表彰。
(十五) 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六)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十七)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情况。
(十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的省政府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情况。
(十九)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登记(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助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情况。
(二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的人事和社会保障服务项目办理情况。
(二十二)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招投标情况。
(二十三) 由厅里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等,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如不属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均应当在制定过程中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二十四) 厅争议仲裁中心、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十五) 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公开:
(一)执行政策的具体文件,包括内部工作流程和业务工作流程。
(二)全省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全省性会议计划和培训计划。
(三)工作情况通报。
1、厅领导重要讲话;
2、厅和本系统工作动态、典型经验;
3、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文件;
4、对本系统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出访报告;
5、本系统科学研究成果。
(四)信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
(五)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情况。
(六)厅内处室、事业单位起草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凡涉及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制定过程中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
(七)机构、人事、财务等工作情况。
1、厅及其所属机构的领导人员变更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设立、裁撤、变更等情况;
2、厅及本系统年度全省或全国性表彰、评比计划,全省或全国性表彰单位和个人名单在系统内公示,全省或全国性评比结果;
3、各类中央对地方、省财政对地方财政补贴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八)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在厅内公开:
(一)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厅机关公务员考录和竞争上岗计划安排的程序及结果。
(三)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福利保险等制度和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厅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五) 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重大业务经费使用、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配售等涉及职工福利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厅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部内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按照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事项,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列入目录的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 建设"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方便公众知晓、办事和监督。厅内各有关单位起草的文件或者举办的活动,符合公开规定和程序的,第一时间在该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务信息、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和事务。
第十五条 在厅机关办公楼设置办公指南,有关窗口部门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便办事人员办事。
第十六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邀请公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务公开的电子化、信息化服务手段,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办事、网上对话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对申办审批、考试报名、查分等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事项,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
第十八条 对应当向厅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通过发文和在机关内网、公告栏、公告板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九条 对主动公开的事项,建立备案制度。由公开的处室或事业单位将需要公开的内容,报有关处室审查和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予以公开,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
(二)办公室根据业务相关性,交由厅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办理;
(三)厅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按照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答复申请人,同时填写反馈单,送交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的事项,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标准,需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完成前置审批的,应当在审查后7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要进行登记,按程序批办、分办或者转办,并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当受理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办理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办理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公开选项,及时确定相关事项是否公开或者公开范围。
第五章 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驻厅监察室对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服务对象和公众对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推行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推诿拖延、拒绝办理
或者弄虚作假;
(二)对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三)对公开事项审核把关不严,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