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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4〕457号
时间:2024-09-10 17:13
来源: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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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支持企业稳岗就业,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情况,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二至八类行业以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为基础下调20%,一类行业费率不下调。

二、免申即享优化服务加大宣传。“人社工作进园区”为总牵引总抓手,推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免申即享,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让更多参保主体享受政策红利。

三、加强统计分析评估实施效果。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开展降费统计分析,客观准确评估降费成效;密切关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分析基金变化情况,确保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顺利实施,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落细。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