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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5〕170号
时间:2025-06-04 10:05
来源: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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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我省已进入盛夏时节,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做好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现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要结合高温天气实际,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要在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室内场所作业。

二、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引导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三、持续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围绕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天气特殊劳动保护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三)注重协同治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卫计、住建、应急、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主管部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会同各级工会要就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开展协调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加强正面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介入因高温天气作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及时予以稳妥处置。要加强对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先进典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各市(区)人社局于9月30日前向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