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0-01-06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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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都是人社行政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惩戒恶意欠薪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维护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

在实际接触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将这两种制度简单的划等号,认为是同一回事,那么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在哪里呢?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法律法规

依据不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年9月1日以第29号令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25日印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对象不同

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实施内容不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七种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存在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惩戒方式不同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新闻链接】

1.《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609/t20160909_246849.html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709/t20170930_278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