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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办发〔2019〕24号
时间:2023-07-03 17:27
来源:省表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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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陕西追赶超越定位、“五个扎实”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党委、政府和省级工作部门负责相关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项目设置和数量

第七条 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为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由市县(区)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总数控制,从严把握,统筹兼顾,合理设置。

设区市党委、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区)党委、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各级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得由本机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章  项目设立、调整或变更

第九条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由省级工作部门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申请。

市县(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党委、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全省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依据明确、理由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

(三)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项目范围与主办单位职能范围相一致。

(四)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规模适当,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项目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程序严格规范。

(五)奖励办法和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新的或者临时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设立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表彰名额、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提出申请。

已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奖励标准等,应当归口向省委、省政府重新提出申请,说明调整或变更内容及理由。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按照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并及时将省级以下项目的设立、调整或变更情况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省委、省政府对新设立、调整或变更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党中央、国务院集中申请一次,同时对新设立、调整或变更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集中审批一次。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请示批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形成初审意见后报省协调小组审核。

(二)省协调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拟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再次形成审核意见。

(三)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再次形成的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

(四)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并及时上报备案。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安排部署前2个月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由省委、省政府分别或联合实施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须经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由省级部门实施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主办单位联合表彰。

第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对象重点向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基层一线倾斜,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省级评比达标表彰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省级工作部门和设区市评比达标表彰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5%。

由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个人一般控制在评选范围总人数的0.05%之内,集体一般不超过150个;由省级工作部门和设区市表彰的,个人一般不超过100名,集体一般不超过50个;由县(区)党委、政府表彰的,个人一般不超过50名,集体一般不超过20个。

因同一事由已获上级机关表彰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范围、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密或不宜公开等事项除外)。各单位确定的推荐对象,应当在本单位或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申请退出,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协调小组研究提出撤销意见。属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由省委、省政府按照归口分别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属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按照归口分别报经省委或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对决定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省协调小组可以直接撤销违规或者无存在必要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承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于表彰奖励的个人可发放奖金,标准根据奖励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对于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严禁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慰问、休假、疗养、工资或者薪酬等待遇。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和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除奖金外待遇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审核列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支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陕西”、“三秦”、“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字样但实质是全国或者全省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诚信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纪违规的。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其5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级宣传、互联网信息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予以宣传报道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及时举报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省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全省性文艺评奖和新闻媒体评奖由省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民政厅、省委外事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对境外组织机构在我省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从严审批,由省公安厅负责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驻陕军队和地方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精神,不再制定具体实施举措。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5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办发〔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