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大力弘扬新时代检察英模精神,激励引领全省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积极投身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全国模范检察院”评选,面向全省基层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评选,面向全体在编在职检察人员。根据我省的基层院个数和总体在编实有人数,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分配给我省的“全国模范检察院”奖励名额1个;“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奖励名额2名。
(二)推荐名额。各市检察院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个人;省检察院直属分院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个人,省检察院机关推荐1名先进个人。
二、推荐条件
(一)“全国模范检察院”评选推荐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胸怀国之大者,模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能动履行新时代“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
3.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注重队伍建设,班子和队伍团结协作、作风过硬,凝聚力、战斗力强,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4.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纪检规,纪律严明、风清气正,受到人民群众高度赞誉。近五年来各项工作成绩卓著,经过时间检验,堪称楷模。近五年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
(二)“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评选推荐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绝对忠诚。
2.忠诚履职,恪守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在全面依法治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一线埋头苦干、成绩突出,办理的案(事)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急难险重时刻敢于斗争、奋力拼搏,做出显著成绩。坚持司法为民,紧密结合执法司法办案,热忱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4.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和各项党纪检规,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专职从事5年以上检察工作且无违纪违法行为。一贯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
三、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陕西省评选推荐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省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详见附件1)。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检察院应联合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请各市级评选机构将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于7月21日前报全省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推荐工作质量。
(一)提出拟推荐对象。按照推荐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检察院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下同)。
市级评选机构结合近五年来检察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就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按分配推荐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并于2023年8月7日前将初审材料电子版报全省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初审表(附件2、3)。
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不超过500字)、本单位公示情况等。
(二)推荐对象初审。全省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进行审核,采取差额评选推荐的方式提出初审通过名单,按程序报批后,报送全国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全省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反馈的初审通过名单,按规定深入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以及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推荐对象,于2023年9月29日前向全国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复审材料。
复审材料包括: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6、7),公示材料原件,正式推荐对象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个人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和同规格照片5张等。
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四)国家复审。全国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复审,提出拟推荐表彰对象,提请全国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确定表彰对象。全国检察机关“双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表彰对象,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面向一线。评选推荐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人员倾斜。原则上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检察人员不参评,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检察人员,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严格审查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评选推荐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推荐资格。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市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六、表彰奖励形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称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奖金。
七、联系方式
(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刘峰
联系电话:(029)87369428
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1号
邮政编码:710000
电子邮箱(检察内网):liufeng@sn.pro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冯剑
电话:(029)63915104
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新城大院前办公楼645室
邮政编码:710000
附件:1.陕西省评选推荐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2日
附件1
陕西省评选推荐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蔡钊利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
葛 迪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副组长:
陈晓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徐 彤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
赵彦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办公室主任
何仁长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何党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赵彦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办公室主任
何仁长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何党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成 员:
范传修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副处长
冯 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刘 峰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