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实施工作,现提出我省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煤炭企业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提高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提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执行津贴的标准、人员范围、支付办法等。方案必须经企业职代会同意,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备案。
二、我省2005年4月28日下发的《关于发布煤炭企业职工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和班中餐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5〕4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三、企业在调整井下津贴标准的同时,仍要积极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做好劳动安全工作,切实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18号)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煤矿井下工人岗位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以及井下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并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辖动工:10-20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各地确定的标准。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各类煤炭企业要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综合考虑井下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煤层的赋存条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作业环境,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在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意见,并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