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07-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07-09-30
  • 效力状态 失效 文号 陕劳社函〔2007〕628号
  • 名称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7-09-30 19:42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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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

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制度从1999年在我省部分市试行以来,在指导企业根据社会平均水平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全省各市、杨凌示范区都要完善和建立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

二、各市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4号)及所附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定方法》和劳动保障报表制度中《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劳社统综合4号)、《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劳社统综合5号)的要求,确定调查企业开展抽样调查。对调查采集的有关数据、资料要进行汇总分析,在此基础上,统一制订本地区同一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三、各市确定的本地区同一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要在每年6月底以前以文件、资料等形式,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同时要在当地劳动保障网或政府网站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项公布。

四、各市要充分重视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职工、求职人员、职业介绍机构等广为了解,切实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导作用,使劳动者就业、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形成有机整体。

五、各市要在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水平一式5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厅劳动工资处备案。

200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