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国有纺织工业企业作为我省传统产业重要支柱,几十年来在解决就业、扩大出口、创收外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纺织工业企业经营效益低下,职工收入水平长期整体偏低。省委、省政府一直关注着纺织工业企业的发展,下决心解决纺织工业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偏低问题,决定加快实施初次分配改革,提高国有及国有控股纺织工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让职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纺织工业企业职工岗位津贴及工龄工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纺织工业企业要按照向一线职工、向工龄较长职工、向低收入职工倾斜的原则,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保从2011年起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要达到2万元以上。
二、建立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纺织工业企业职工岗位津贴制度。一线运转职工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班20元,其他职工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班10-15元。
三、提高国有及国有控股纺织工业企业职工工龄工资:工龄不满五年的每年工龄工资2元;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工龄工资3元;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工龄工资4元;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工龄工资5元;工龄三十年以上的每年工龄工资6元。
四、各国有及国有控股纺织工业企业要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分配结构,认真制定本企业工资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五、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