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11-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1-12-29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11〕161号
  • 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12-29 16:29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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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人事处,各企业单位、中央驻陕单位人力资源部:

为适应事企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新的适合事企业单位特点的选才用人机制,推进人员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我们对原有的人员调配工作规定做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联系。

联系人:张晓娟  刘宏

联系电话: 029-87293964

               029-87293660

附件:《陕西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1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调配工作程序和行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质高效地做好人才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驻西安市区(含闫良、临潼、长安区)的中央部委所属事企业单位、部队所属事企业单位的人员调配。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调配工作坚持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为陕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 调配工作坚持合理流向原则, 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主创新急需的各类人才,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稳定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队伍。

第五条 调配工作坚持工作需要原则, 紧紧围绕部门重点工作、企业主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确保核心岗位和关键岗位的人才配置需要。

第六条 调配工作坚持总量管理原则, 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事业单位应控制在单位编制限额、空缺岗位和年度人事计划之内,企业单位应控制在年度职工数额之内。

第七条 调配工作坚持亲属回避原则,避免重要领导岗位上的人员与有直系血亲关系或夫妻关系的人员调到同一单位工作。

第三章 调配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人才和选调人员,应具备与拟配置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且须符合以下政策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选调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调入副高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除两院院士以外,年龄应在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在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从严控制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无职称等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调入省级事业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入的,用人单位必须申明要求调入的详细理由,拟调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

(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选调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与其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职级要求和工作能力。6级以上职员年龄应在男58 周岁以下,女53周岁以下;一般职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技能工人。事业单位调入技能工人,应为紧缺的专业人才并安排到一线从事相关技术操作工作,调入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10%以内。原则上不从企业向省级事业单位调入工人,特殊情况确需调入的,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九条 省属企业单位、中央驻映单位和部队所属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技能工人,由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所需用人条件自主选调。调入西安市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照顾老同志生活困难的人员调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夫妻一方在西安工作,另一方若在西安以外地区工作,可以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为由调入西安工作。拟调人员须符合本《规定》所列调动条件外,还应有2年以上婚龄。

(二)照顾老同志生活困难,申请从西安市区以外调入子女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照顾的老同志应具有西安市区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

2、被照顾老同志的年龄应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3、拟调的子女应须符合本《规定》所列调动条件。

(三)市区驻军干部家属随军,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支持各类人才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省级事企业单位和中央驻陕单位原则上不从县或县以下基层单位调入人员,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卫生、农林系统的业务骨干。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入的,须申明调动理由并经当地县或县以上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调配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人员,为避免造成新的夫妻分居和家庭困难,夫妻双方一般应同时办理调动。除高层次人才外,一般人员家庭基础在外地,夫妻一方要求调入西安市区工作的,应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参加工作时间不满2年的;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协议,服务期限未满的;

(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以及刑事、行政、党纪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群众有举报但问题尚未被查实的;

(六)被调人员身份等重要材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在原单位办理了辞职、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等手续的;

(八)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未落实到就业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含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的。

(九)虽与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无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等就业手续而要求调入事业单位的。

第四章 调配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调入人员, 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岗位需求和人员层次结构,采取不同的方式调配。

(一)考核考察方式

以下人员调入省级事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进行。

1、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2、配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性安置人员;

4、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向事业单位流动;

5、省级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

(二)面试考核方式

以下人员工龄若满五年以上,要求调入省级事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采取面试(试讲、答辩、实际操作等)和考核考察的方式进行。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省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人员;

4、老干部或退休职工身边无子女等家庭困难人员。

(三)笔试面试方式

对于在我省省级事业单位以外参加工作,工龄不满5年或工龄满5年,但不符合上述面试考核方式所列条件的人员,要求调入省级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情况以及岗位、专业需求,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调。考试程序和结果随调动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第十五条 驻西安市区的省属企业单位、 中央部委所属单位和部队所属单位从西安市区以外调入人员,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由外省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企业单位不受年度职工控制数额限制,材料齐全后随到随办;省级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情况下,可先行申报办理调动审批手续,先将高层次人才的户口迁入西安,随后再申领“控编通知单”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