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1日
关于推进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 111 号)、《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 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 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 [2012] 108 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决定在我省建设和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企业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增强创业动力,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把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扩大城乡就业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整合资源、有效利用。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设各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孵化服务。
3、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建立政策资金引导、市场机制调节和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化投资,多形式运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4、降低成本,配套服务。免费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配套服务,帮助创业者减少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使创业孵化基地成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阵地。
(三)目标任务
2014年上半年,首批三个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西安、宝鸡、渭南)至少各建设或认定1个在全省具有示范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 2014年底以前,省、市、县(区)各级人社部门都,要建设、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到2015年底,全省通过社会参与、协作等方式,建设或认定创业孵化基地130个左右;2017年底前,全省每个市至少建设或认定1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应、功能齐全、运作高效、管理规范的国家、省、市、县(区)四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和孵化对象
(一)主要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以政府资金补贴形式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低于市场租赁价格的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促进入驻创业实体的快速成长、发展。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3、实施创业项目对接和融资服务;
4、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5、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6、指导、协助申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
7、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8、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二)孵化对象
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类人员拟创办或已创办(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日期起3年内)的各类创业实体,一般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营业额以及吸纳就业人数。按照群体特征划分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复转退伍军人、妇女、留学归国人员等可根据个体条件纳入以上四类人员分类管理,享受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