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07-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07-12-13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劳社发〔2007〕129号
  • 名称 关于在全省统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志和服装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统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志和服装的通知
时间:2007-12-13 11:03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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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条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似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2号)精神,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统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志和服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统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志和服装的范围本次统一劳动保障监察着装和标志的范围,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志和服装式样、制作及经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订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以及领带等,式样由省厅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统一确定并指定定点制作单位,各订做单位与厂家立接联系办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装的制作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统一劳动保障监察着装和标志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胸牌和臂章两部分。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象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22号文件和本次通知要求,及时完成劳动保障监察看装和标志的统一工作。省厅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考核之中。

(二)加强对执法工作服和标志的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穿着执法工作服,并按规定佩带标志,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执行。

(三)各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如实统计好本转区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服装及标名的数量,不得借统一着装之机,滥发服装。任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不得擅自设计和制作执法工作服。

20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