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司法厅制定的《陕西省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直接向省司法厅反映。
1993年4月1日
附件:
陕西省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
按照陕西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陕职改字〔1991〕23号《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程序》的规定,现对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转入经常化的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评审的范围、对象
1、具备《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者;
2、不具备《条例》规定的学历,申报四级公证员须参加公证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申报中高级职务者,需参加全省组织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考试,并成绩合格者。
3、 推荐申报高、中、初级职务的,需在任现职期间,经考核和综合评价为优秀者;
4、 推荐申报高、中级职务人员的单位,应有高、中级空缺岗位或经职改主管部门批准下达了新增岗位职数。
二、 评审材料的报送
(一)报送材料的内容
1、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各一份。
2、《公证员专业职务申报表》,审报初、中级职务者一式三份;申报高级职务者一 式五份。
3、能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业务水平的论文或专著,其中推荐申报高级职务者,报送论文两篇(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内部资料上发表釆用的)或专著一部;推荐申报中级职务者,报送论文一篇(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内部资料上发表的)。
(二)报送材料的要求
1、 必须有单位的推荐评审材料。
2、 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材料,过去评较低职务时已使用过的材料不得再送。
3、 按照任职时间和评审程序,任职期满就可分别上报。
三、 职务评审
(一)评审步骤
1、资格审查:初级、中级公证员由地(市)司法局职改办负责;高级公证员由省司法厅职改办负责。
2、评委会评审:按照陕职改字〔1991〕23号《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程 序》的规定执行。
3、审核批推:经中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中级、初级公证员,呈报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公证员,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评审内容
1、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依据《考绩档案》,本人业务工作总结,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和个人提供的评审材料进行评审,主要评议评审对象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任现 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2、论文、专著的评审:根据本人提供的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材料进行评审, 主要评议其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
3、外语问题:担任中、高级公证员职务,均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除符合免试条件以外,均应参加考试,在省职称考试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由各地市组织实施
四、本实施意见由陕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