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1998-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1998-09-03
  • 效力状态 失效 文号 陕人社发〔1998〕91号
  • 名称 关于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1998-09-03 23:00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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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职改办反映。

附:《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事厅

1998年9月3日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和大力发展非国有制经济单位两个决定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人才测评服务的文件精神,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现就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职称考评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无论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或非全民所有制身份,均可报名参加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按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申请参加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

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职称考评的报名资格、合格标准、评审条件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评审通过者,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三、报名考试与申报评审职称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1、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职称的各类考试,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报名。西安地区在省工商局注册的或委托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

2、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提名,由管理人事档案的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推荐或受人事(职称)部门委托组织评审。档案在本单位保管的,由流动人员先将本人档案送交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然后申请相应的技术职称。各级人事(职称)部门和评审委员会收到推荐材料后,要认真复核并及时组织评审。

3、各推荐部门或单位必须对所有推荐对象的评审材料、证件的完整和真实性负责。凡评审材料中涉及到本人所在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纳税情况等方面内容的,须经原注册管理的工商、税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有关评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1、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本单位自行确定。

2、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的无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建立档案并与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后,方可申报评审职称。

3、 1992年以来,从政府机关或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原来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影响,根据本人现有水平和业绩,本着“够什么评什么”的原则,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4、从国有企业下岗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再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下岗之日到再就业前的时间,可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

5、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可采取先评审后补考的办法评定相应的职称。待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任职资格证书。

6、乡镇企业、民营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199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