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06-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06-03-15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劳社发〔2006〕31号
  • 名称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3-15 12:42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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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3月15日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部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

全省职业技能竞赛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以竞赛为手段,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练,推动全省多层次、多门类、多样化技术培训、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的开展,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

竞赛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办竞赛。

第二章  管理

第一条  竞赛管理机构。

(一)为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开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工交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团省委等部门组成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

(二)省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总工会职能部门合署办公。

(三)竞赛组织及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省总工会负责办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竞赛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省组委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上年竞赛开展情况及下年竞赛安排计划。

第三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竞赛分为省级、市和行业(厅、局、总公司)级、县(区)级三级。省级竞赛分为两类:跨行业、跨地区的工种(或国家级比赛陕西选拔赛)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的竞赛为二类竞赛。

(二)省级一类竞赛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总工会组织实施;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组委会牵头,委托行业(厅、局、总公司)组织实施。省级一类竞赛可冠以“陕西省”、“全省”竞赛活动的名称;二类竞赛可冠以“陕西省XX行业”竞赛活动的名称。除上述两类比赛外,其它比赛不得冠以“陕西省”或“全省”的名称。

第四条  省级竞赛职业(工种)确定原则。省级一类竞赛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应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和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省级二类竞赛应选择本行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工种。同工种的省级竞赛,原则上间隔一年。

第五条  根据年度大赛确定的职业(工种),成立相应的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在组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所赛职业(工种)的考核大纲、比赛试题、评分标准等。组委会办公室按照竞赛职业(工种),从我省技工院校专家库、相关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专家及高技能人才中聘请考评员。考评员须具有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考评员资格。

第六条  省级竞赛考评办法。由各职业(工种)考评委员会按照国家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竞赛规则须提前两个月公布。

第七条  省级竞赛参加办法。

(一)省级一类竞赛以市、行业(厅、局、总公司)或大型企业集团组队参加;省级二类竞赛以相关行业和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组队参加。

(二)全省各类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市、行业、大型企业集团比赛或选拔,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3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均可报名参赛(特殊工种另行规定)。

第八条  省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的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一批在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符合竞赛要求的单位,作为竞赛基地。

第九条  竞赛审批制度。

(一)竞赛承办单位须提交竞赛申请报告、竞赛方案和收费标准,报省组委会办公室审批。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若有较大调整,需重新进行审批。

(二)在陕单位承办全国或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须将竞赛方案报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各市、行业(厅、局、总公司)确定的年度竞赛计划,应在每年3月底前报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省级比赛经费来源。

(四)一类比赛经费一般由公共财政解决,如有社会捐助按有关规定办理。竞赛结束后,应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五)二类比赛经费由承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一条 竞赛的表彰和奖励:

(一)获得省级竞赛各工种第1名的选手,由省组委会授予“陕西省技术状元”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或奖品)。

(二)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2—5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1—3名的选手,由省组委会授予“陕西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或奖品)。省组委会根据竞赛具体情况设立优秀奖,对获奖选手颁发证书。

(三)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1—10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1—5名的选手,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资格条件认定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取得竞赛优秀奖的选手,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资格条件认定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高级工证书(特殊工种另行规定)。参加省级竞赛取得优秀奖以上无职业资格证书的选手,按上述规定降低一个等级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组委会备案的市、行业(厅、局总公司)级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由组委会授予“陕西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奖章,获得前3名的选手,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资格条件认定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高级工或技师证书。

(五)在国家级竞赛中进入前20名的选手,由省组委会授予“陕西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按晋升级别等次办理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国家已颁发证书者除外。

(六)省级竞赛设团体金、银、铜奖,一类竞赛按单个职业工种设奖,二类竞赛为多个职业工种时,则设综合奖。

(七)在竞赛中精心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和积极参赛的单位、组织工作者,由省组委会颁发“优秀组织单位”、“优秀组织工作者”奖。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