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6月21日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业,严格考务工作程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劳动保障部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考核方法、职业标准和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实施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辖区内所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四条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全省的实施,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考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水平,熟练掌握考评理论和技术。
第六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的考评与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国家职业资格的考评与评审。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对考核对象相应等级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鉴定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 考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守则,执行考场规则,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四章 考评人员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第十条 考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二条 省鉴定中心负责考评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申报条件者,可由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推荐或个人申请,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等级表》(附件1),提交本人职业资格或技术职务任职证书,经省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参加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考评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按照劳动保障部指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理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守则;职业标准,鉴定规范、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经培训后,应参加由省鉴定中心组织的考核。考评员资格考核按照劳动保障部指定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项目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公共知识试题从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省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
第十五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鉴定中心核准后统一颁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需继续聘任的考评人员,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人员可换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十六条 各鉴定机构应加强考评人员的继续教育,积极组织考评人员参加专业知识、考评技术培训和考评研讨,提高考评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考评工作能力。
第六章 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履行考评员职责,在考评员资格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评等工作。
第十八条 接受省(市)鉴定中心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评工作。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在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应提前对考核场地、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原材料准备等情况实施检查,查看是否符合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考核组织单位协调,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督促解决。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考务主管部门,申领试卷,核对试卷数量、封条等是否完整无缺。在考前15分钟前到达考场,查验考生准考证、身份证 (学生证)以及携带的工卡量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在执考期间,必须佩带考评员胸卡;不得从事与考评无关的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考时,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有人接替工作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维持考场秩序,对考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当值考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违纪考生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及时向省(市)鉴定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项目、内容、程序和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考评任务,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确认;当次考核结束后,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对当次考评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巡考、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试题及评分中不宜公开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考核,如果聘用未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 员从事考评工作,当次鉴定考核结果无效。
第七章 考评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通用工种考评人员,由省(市)鉴定中心统一聘任;行业或企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由各鉴定机构聘任,报省(市)鉴定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受聘的考评人员应当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否则聘约无效;对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考评工作经验丰富的考评人员,由省鉴定中心择优聘任为首席考评员。
第三十条 受聘考评人员应与聘任的鉴定机构签订聘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考聘人员聘约样本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考评人员聘任期为一至三年,到期后自动解聘。考评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聘任机构提出续聘申请和任期内考评工作总结,由聘任机构对其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考评人员证卡后方可续聘。
第八章 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考评人员的使用。考评人员由省(市)鉴定中心统一委派或由鉴定所站推荐,各鉴定所站推荐的考评小组组成情况应在考前三天报省(市)鉴定中心,经省(市)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评组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考评小组人员应不少于3人。各鉴定所站应配备与所鉴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一般每个工种至少配备3名考评人员。
第三十四条 考评人员派遣采取轮换方式,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 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证评作不能超过三次。
第三十五条 考评人员如遇亲友、师徒、师生参加考核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当值。
第三十六条 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由省(市)鉴定中心指定。考评组长负责召开考前准备会,明确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工作流程和评分要求,并负责考评组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
第三十七条 考评人员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省鉴定中心申诉,各级鉴定机构必须维护考评人员考评时的独立裁决权利。
第三十八条 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应给予津贴补助,考评人员的补助费用由组织实施鉴定的机构支付。
第九章 考评人员的考核评估
第三十九条 各鉴定所站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和业务考核制度,主要考核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社会反映等方面情况。每次鉴定结束,鉴定现场负责人或现场督导员,应当对每个考评人员的工作做出评价。
第四十条 各鉴定所站每年至少对每个考评人员进行二次测评,收集考生及参考单位对考评员的反馈意见,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情况测评表》(附件3)。
第四十一条 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鉴定所站根据考评人员日常业务考核情况进行年度总评,提出评议意见和评定等次并于12月底前将《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4)报省鉴定中心复评备案。
第四十二条 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者,须日常考核和测评均无不良记录,由鉴定所站初评推荐,报省鉴定中心复评。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聘任: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在考评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者;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者。
第四十四条 各鉴定所站应建立考评人员工作档案,保存考评人员花名册、登记表、业务考核与测评记录表、有关证书与聘约复印件等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