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13-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3-11-11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13〕739号
  • 名称 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1-11 12:18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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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加强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工作,促进我省技工院校专业建设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现就我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及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

(一)所设专业应适应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二)根据院校所在地区、行业此类专业的分布情况,避免过多重复设置。除西安地区外,其余地区原则上各专业在2-3个学校设置。

(三)所设专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范围内;增设《目录》外专业,须经人社厅组织专家小组审查通过。

(四)申报院校必须具备所设专业的基本条件。

(五)坚持内涵发展道路,能够通过现有专业拓宽专业服务范围,一般不新增设专业或相近专业。现有专业尚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原则不新设专业。

(六)申报开设预备技师专业的技工院校必须是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申报高级工班的院校必须是高级技工学校或省级、国家重点技校。

二、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要符合经上级批准的学校招生规模和发展规划的要求。申报预备技师专业,必须具有培养高级工两届以上的教学实践,该专业高级工班年招生规模不低于100人。

(二)必须具备开设专业的办学条件。

1.具备与招生规模相当的校舍,包括教室、学生公寓、餐饮、运动场地;

2.配备有相应的实验、实习场地及设施、设备;

3.根据不低于师生1:20比例,配备有相应的符合专业教学要求的技术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和技能职业资格要求,兼职教师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申报预备技师专业,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分别配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技术理论教师具有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者应达到50%以上,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者应达到20%以上。

(三)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材(学材)要符合所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国家职业标准要求。

三、院校申报材料内容

院校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开设新专业的论证报告;

2.开设该专业具备的基本条件(软件/硬件);

3.该专业的相关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材(学材)等。

四、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1.申报开设新专业的省属院校于每年11月份申报,请各院校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属技工院校设置高级工以上专业,经市人社局同意后,于11月30日前向省厅申报。

2.人社厅组织专家对各院校提交资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到现场对相应条件进行核查确认。每年3月底前对审核通过的专业予以公布。

五、关于专业调整问题。

1.专业设置调整在人社部公布的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内30%者,技师学院、高级技校可自行完成,并报业务主管人社部门备案;其它学校按程序申报。

2.专业设置调整在人社部公布的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30%以上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按程序申报;

3.连续两年未招生的专业,应视为停办专业,学校应于每年年底上报人社厅,予以备案。人社厅每年年底前根据注册情况予以核实,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