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14-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4-10-30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办发〔2014〕38号
  • 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10-30 11:12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们起草了《陕西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30日

陕西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复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市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主要围绕十大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陕西省技能大师、陕西省技术能手获得者,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传承者为核心人员。大师工作室可建在企业、职业院校或行业协会组织等。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陕西省首席技师、陕西省技术能手称号之一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具有技师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了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工作室,企业或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职业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院校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制度;与企业联系紧密,校企合作卓有成效;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二)各市,行业企业集团审核推荐。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行业企业集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名额、条件要求评审确定项目候选单位,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有关材料,包括:

1.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行业企业集团关于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评审结果报告。

2.项目候选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3)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省上组织复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单位进行复审,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市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地方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行业、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5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财政厅,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