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3-00160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3-03-11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22〕35号
  • 名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时间:2023-03-11 11:40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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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勇挑改革重担,潜心教书育人,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能教善育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评聘有效衔接、加强评审监管和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界定适用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规范层级和名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乡村)高级教师、(乡村)正高级教师。

3.明确对应关系。中小学教师职称各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引导广大教师做“四有”好老师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在职称评审中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2.实行分类分层评价。根据中小学教师岗位类型、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教师评价有关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分为一线教师、教科研机构(含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师、校级领导三个类型,分别设置评价标准,并为乡村中小学教师单独设置评价标准,实施分类分层评价。

3.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实绩。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运用和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教师履职尽责情况,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现象,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综合学历资历、教育业绩、教学实绩、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示范引领和行业影响力等条件构建教师评价标准体系,丰富业绩条件选项,实现“分类可自选、并联可替代”。淡化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量化和硬性指标要求。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4.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标准和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发展情况,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有关行业单位可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单位标准。各市(区)及有关行业单位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2.实施定向评价。制定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长期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办法考核认定乡村高级职称,进一步激发乡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稳定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3.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渠道。非公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称评审,其档案托管机构有评审权的,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档案托管机构参加评审;其档案托管机构没有评审权的,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至相关评委会参加评审。

4.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的中小学教师,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突出业绩贡献,放宽资历条件,简化评审程序,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5.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并负责组建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行业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面向本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

(四)实现评聘有效衔接

1.坚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聘用相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岗位对应的薪酬待遇。未实行岗位管理的教育教学机构,应优先将评审通过教师聘用到对应岗位,并兑现相应的薪酬待遇。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结合考核工作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岗位聘用“能上能下”。

(五)加强评审监管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评审专家库应注重吸纳师德师风好、业内声望高、能力突出的一线教师、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者等教育教学专家,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落实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存在徇私舞弊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委,视情节采取暂停工作、通报批评、撤销评委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2.明确评审责任。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承诺相关佐证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及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对评审质量负责。

3.加强评审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撤销违规评审的职称资格,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优化评审服务

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信息化,依托“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受理、网上评审、网上制证、网上核验”,让“信息多跑路,教师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评委会组建单位每年职称评审前要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稳妥推进,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对下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周密安排部署,坚持“破立并举”,精准推进改革,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务求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中小学教师、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基础教育人才活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1001号)同时废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2.陕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2316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813202215号


附件1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坚持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年均培训学时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五、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论和课程论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学校考核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二级教师

(一)熟练掌握任教学科的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或主持辅导社团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论和课程论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工作;

(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经学校考核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或者具备三级教师资格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能独立承担教育教学活动任务),每学年均执教过校级公开课。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能力,能根据任教学科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设计教学活动,并将思想道德教育渗透于课内外活动中;

(二)扎实掌握任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近四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近四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具有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六)在单位组织的测评中,评议优秀率达到80%以上;

(七)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线教师:

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学历;高中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课时以上,初中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课时以上(乡镇初中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课时以上(农村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幼儿园教师承担过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有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2年以上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历;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执教过校级以上本学科公开课;参与完成本学科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本学科校本课题1项以上。

2.教科研机构教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主持完成本学科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2篇以上;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在现岗位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40天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在现岗位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均160课时以上;在现岗位执教本学科示范课或完成本学科学术讲座年均2节(次)以上。

3.校级领导:

高中校级领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校级领导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科研机构校级领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职以来,高中校级领导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20课时以上,初中校级领导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30课时以上(乡镇初中校级领导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00课时以上),小学校级领导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课时以上(农村小学校级领导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以上),幼儿园校级领导承担过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研究机构校级领导近五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15天以上,教师进修学校校级领导近五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均60课时以上;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2年以上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历;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参与完成本学科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本学科校本课题1项以上,教科研机构校级领导主持完成本学科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2篇以上;任职以来,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执教过校级以上本学科示范课,教科研机构校级领导近五年执教本学科示范课或完成本学科学术讲座年均1节(次)以上。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任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或主持辅导社团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任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校本研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五)能发挥教育教学专业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同学科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六)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累计从事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具备较好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并在实际教学与校本研修中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八)在单位组织的测评中,评议优秀率达到85%以上;

(九)申报高级教师职称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线教师:

具备下列13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第项至第项为必须项):

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高中、初中及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乡镇初中、农村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幼儿园教师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4年以上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历;承担过本学科县(区)级以上公开课,或者在县(区)级以上教学活动中作本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经验交流或讲座;主持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县(区)级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2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使其在本学科教学方面获得县(区)级以上奖励;获得市级以上1项以上或者县2项以上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奖励或称号;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2篇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⑩作为编者参与教科书编写,且教科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  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本学科各类课堂教学评选中获一等奖以上; 担任3年以上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教育教学学术组织专家或省级学术刊物编委;  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为据),在教育部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奖。

2.教科研机构教师:

教学研究机构:具备下列13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第项至第项为必须项):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近五年完成教学指导(听评课)年均不少于200课时,或者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50天;近五年承担过本学科县(区)级以上公开课或学术讲座年均4节(次)以上;主持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3篇以上;培养和指导本学科教师5名以上,并使其在本学科教学方面获得县(区)级以上奖励为同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起草与教育教学发展相关的工作方案等,且方案已落实;获得市级以上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奖励或称号1项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作为编参与教科书编写,且教科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 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本学科各类课堂教学评比中获一等奖以上; 担任3年以上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教育教学学术组织专家或省级学术刊物编委; 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为据),在教育部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奖。

教师进修学校:具备下列13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第项至第项为必须项):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近五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160课时,或者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40天;近五年承担过本学科县(区)级以上公开课或学术讲座年均2节(次)以上;主持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3篇以上培养和指导本学科教师3名以上,并使其在本学科教学方面获得县(区)级以上奖励;为同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起草与教育教学发展相关的工作方案等,且方案已落实;获得市级以上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奖励或称号1项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作为编参与教科书编写,且教科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 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本学科各类课堂教学评比中获一等奖以上;  担任3年以上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教育教学学术组织专家或省级学术刊物编委;  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为据),在教育部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奖。

3.校级领导:

具备下列10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第项至第项为必须项):

高中校级领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校级领导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教科研机构校级领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职以来,中小学校级领导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以上(乡镇初中、农村小学校级领导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70课时以上),幼儿园校级领导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研究机构校级领导近五年完成教学指导(听评课)年均不少于70课时或者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20天,教师进修学校校级领导近五年完成工作量年均不少于60课时或者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15天;参加工作以来有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4年以上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历;承担过县(区)级以上的经验交流或讲座1次以上;主持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县(区)级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3篇以上;获得市级以上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奖励或称号1项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县(区)级以上教师培训工作中主讲培训专题或承担跟岗实践任务2次以上;任职以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荣获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奖励或称号1项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或主持辅导社团等工作任务,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艺术精湛,业绩卓著,形成独到的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教学方法创新和课程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四)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学科教育教学专家;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6年以上,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六)具备良好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并在实际教学、教科研活动中取得显著应用效果;

(七)在单位组织的测评中,评议优秀率达到90%以上;

(八)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线教师:

具备下列10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第项至第项为必须项):

中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40课时以上,幼儿园教师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主持辅导学生社团工作经历;承担过本学科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1节以上,或者在市级以上教学活动中作本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经验交流或讲座1次以上;获得省级以上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奖励或称号1项以上;主持完成本学科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培养、指导3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使其成为本学科市级以上骨干教师;获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为据),在教育部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或取得前三名次。

2.教科研机构:

教学研究机构:具备下列10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第项至第项为必须项):

近五年完成教学指导(听评课)年均不少于200课时,或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50天;近五年承担过本学科县(区)级以上公开课或学术讲座年均6节(次)以上;主持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3项以上,其中省级课题不少于1项;④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培养和指导本学科教师不少于5名,并使其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⑥获得省级以上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奖励或称号1项以上;获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作为编者参与教科书编写,且教科书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为据),在教育部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或取得前三名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备下列10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第项至第项为必须项):

近五年完成教学工作量年均不少于160课时,或者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不少于40天;②近五年承担过本学科市级以上公开课或举办学术讲座年均2节(次)以上;主持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3项以上,其中省级课题不少于1项;④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培养和指导本学科教师不少于5名,并使其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⑥获得省级以上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奖励或称号1项以上;获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作为编者参与教科书编写,且教科书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获奖文件为据),在教育部公布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或取得前三名次。

3.校级领导:

具备下列10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第项至第项为必须项):任职以来,中小学校级领导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以上(乡镇初中、农村小学校级领导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70课时以上),幼儿园校级领导承担或指导过各年龄段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研究机构校级领导近五年完成教学指导(听评课)年均不少于70课时或者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20天,教师进修学校校级领导近五年完成工作量年均不少于60课时,或者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年均不少于15天;参加工作以来有4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历;获得省级以上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项以上;主持完成本学科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 ;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教学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任职以来学校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奖励或称号;获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在市级以上教师培训工作中主讲培训专题或承担跟岗实践任务2次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的经验交流或讲座1次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对业务水平高业绩贡献大的优秀教师,符合高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的申报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班主任(社团)工作年限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

1.二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1)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2)参与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至少1项,并主持完成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4)在乡镇以下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连续工作满20年。

2.一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2篇;

(2)参与完成本学科省级教科研课题至少1项,并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4)在乡镇以下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连续工作满25年。

3.高级教师任职满3年,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文章4篇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至少1项,且省级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第四条  其它条件

1.持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9年,可申报一级教师。持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持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可申报高级教师。持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可申报正高级教师。

2.在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累计工作15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在职在岗领取乡镇工作补贴或乡村生活补助人员)申报一级教师时,在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在职在岗领取乡镇工作补贴或乡村生活补助人员)申报高级教师时,可等量提供参考教学设计、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教科研成果。

3.县级及以下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时,允许所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县级以上(不包含县级)中小学教师所教学科均须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一致或相近(确因教学工作需要且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能完全胜任现岗位工作的教师除外)。

4.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经历,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一级教师;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时,必须具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经历。

5.以管理为主的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三分之一。

6.申报人员需按照要求提交近一学年本人申报学科的教学设计。

7.教科研机构教师及校级领导不足规定“近五年”的,按实际在岗或在职年限执行。

8.陕西省“三级三类”骨干体系入选教师在业绩成果同等或相当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9.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倾斜,具体政策由各市(区)自主制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  专有词语说明

1.“一线教师”指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专任教师,及未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以管理为主的教学人员;“教科研机构教师”指教学研究机构教研员(含电教馆、电教中心从事现代化教学研究人员)及教师进修学校教师;“校级领导”指中小学、幼儿园及教科研机构正副职领导(含党组织正副领导)。

2.“公开发表”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的正式期刊上发表文章,正式期刊均有CN刊号。“公开出版”指由国家审定的出版单位出版,出版物有书号。

3.“教科研论文”指在本专业领域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且申报人为独著者或第一作者。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

4.“课题”指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部门批准设立的课题。课题主持人仅指学术主持人。各层级教科研课题均须有完整的开题、中期和结题报告。

5.“政府奖励或称号”指党委、政府的综合性表彰,不包含教育教学单项奖。

6.“骨干教师”指陕西省“三级三类”骨干体系教师。

7.“以上”均含本级。

8.“任现职以来”指任现职称以来。

9.校级领导“任职以来”指申报人担任校级领导职务以来。


附件2

 

陕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乡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热情,着力解决乡村教师“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推动乡村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遵循乡村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乡村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引导人才到乡村任教,鼓励人才在乡村长期从教,为加快我省乡村基础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适用范围及资格名称

1.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域(含县级市,下同)范围内县城以外的乡镇及以下乡村中小学(含幼儿园),在职在岗并领取乡镇工作补贴或乡村生活补助的公办教师。乡村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镇政府所在地的乡村中小学称为镇区学校,其他乡村中小学称为村校。

2.调入我省县域内乡镇及以下乡村中小学工作不满3年的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3.乡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乡村高级教师、乡村正高级教师。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能够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达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学校每周最低课时量要求(申报人教学工作量以其所在单位出具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证明材料为准。班主任工作量按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计入,走教、任教多学科教师课时量应予以适当照顾);

4.申报乡村高级教师应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连续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含外出岗位交流时间)或累计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申报乡村正高级教师应在高级教师(乡村高级教师)岗位任教6年以上,且连续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或累计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

5.申报人员任现岗位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6.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7.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位。

8.身心健康。

(二)业绩条件

1.申报乡村高级教师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还须具备下列条件: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4年以上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历;镇区学校申报人承担过县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科研活动中进行经验交流或讲座;村校申报人承担过镇级以上的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或者在镇级以上教科研活动中进行经验交流或讲座;培养、指导2名以上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镇区学校申报人主持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村校申报人主持完成2项校本课题;在单位组织的测评中,评议优秀率达到85%以上。

2.申报乡村正高级教师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还须具备下列条件: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有3年以上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历;镇区学校申报人承担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或在市级以上教科研活动中进行经验交流或讲座;村校申报人承担过县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或示范课,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科研活动中进行经验交流或讲座;培养、指导5名以上本学科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镇区学校申报人主持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村校申报人主持完成2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在单位组织的测评中,评议优秀率达到90%以上。

(三)有关情况说明

1.乡村中小学教师高级岗位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统一确定,统筹使用,并向艰苦边远地区乡村中小学倾斜。乡村高级教师、乡村正高级教师工资等相关待遇分别对应中小学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2.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采用考核认定方式,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仅限在乡村中小学中聘用(任)有效,不得与其它职称系列互相转评。取得乡村高级教师、乡村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5年内不得离开乡村中小学。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经市级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委员会考核确认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换发同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证书。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且未经组织批准流出乡村中小学校的,取消相应的职称资格和工资等待遇。

3.乡村中小学教师可自主选择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或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高一级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

4.同等条件下,援藏援疆教师和入选我省“三级三类”骨干体系教师,可优先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5.申请乡村高级教师乡村正高级教师人员须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6.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乡村高级教师,按照个人申报、学校公示并推荐、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考核认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程序实施。

(二)乡村正高级教师,按照个人申报、学校公示并推荐、县级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教育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考核认定的程序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界定范围。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适时制定本市乡村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办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建立乡村学校动态管理目录,每年更新并随当年申报通知一并公布。

(二)严格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中小学教师考核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沟通合作,积极稳妥推进。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本地区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考核认定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把握行业特点,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细化考核认定办法和标准,严密实施具体工作;乡村中小学校要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业绩贡献等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把长期扎根基层教学一线、坚守立德树人初心、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乡村优秀教师推荐出来。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定期抽查巡查制度,重点对考核认定标准、程序和结果等进行检查,对执行标准不严格、工作程序不规范、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市(区),将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人员,责令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称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定期检查已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履职尽责不认真、教育教学工作完成不好,或未经组织批准已流出乡村中小学校的,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职称资格和工资等待遇。


附件3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教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程序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申报一级、高级教师职称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专家,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从中小学教师职称专家库中抽取。每个测试答辩组由3-7名同行专家组成,设1名组长。

第七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准备及实施期间,参与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式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内容及办法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范围,以现行各学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为准。

第九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分为上微型课和答辩两个环节,备课60分钟,上微型课15分钟;答辩5分钟。上课顺序、课题签均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答辩命题本着便于直接交流,能够直观反映申报人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学术素养的原则,由同行专家结合申报人学段、学科等情况命题。

第十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总分实行百分制,其中:上微型课成绩占80%,答辩成绩占20%。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获市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或在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体系建设中获得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可免于一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任现职以来,获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或在省级骨干教师体系建设中获得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可免于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均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章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等次及比例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10%,一般等次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三条  符合免测试答辩条件的人员,填写免试申请表,直接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职称评审前进行,测试答辩优秀、良好等次及免试人员,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优秀等次两年内成绩有效,良好等次申报当年成绩有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