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12-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2-10-14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12〕14号
  • 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陕西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陕西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10-14 14:09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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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陕西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14日

陕西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 111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健全符合县级公立医院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县级公立医院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县级公立医院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二、稳步实施绩效工资

(一)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县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人员人数和工作人员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所辖各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本市所辖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年人均调控水平。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市上确定的年人均调控水平,综合考虑本县所属县级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县各县级公立医院的绩效工资总量。县级公立医院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二)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为6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绩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和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将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病人满意度等考核果挂钩,严禁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县级公立医院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在本单位公开。

(三)县级公立医院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确定,使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适应。同时,应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总量的监督管理,使其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四)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结合县级公立医院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县级公立医院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县级公立医院要探索完善以服务质量、岗位工作量和群众满意度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统筹考虑县级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能效工资的同时,对县级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高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经费管理。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七)认真做好县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主管部门要在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意见。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三、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一)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工资分级管理机制,合理划分省、市、县以及工资收入分配管理部门与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贵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医疗卫生津贴、护龄津贴等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口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落实对到条件艰苦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倾斜政策。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立医院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四)进一步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工资分配管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主管部门要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强对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切实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五)县级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背景下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县级公立医院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县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政策,妥善处理本单位在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