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2-747〔2019〕12号)
陕西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确保“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陕西省“三支一扶”计划公开招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相关岗位工作,并在岗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奋力“追赶超越”,围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基层人才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加强“三支一扶”人员政治引领和约束监督,按有关规定落实“三支一扶”人员各项补助和待遇。
第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实行服务期管理,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时间自公开招募后当年当月起算。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和一次性安家费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本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岗前培训、落实各项政策、提供就业指导等工作。除财政直管县外,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经费的发放。
第八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三支一扶”基层服务岗位和计划、管理人员信息系统、发放生活补助、办理社会保险和户籍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组织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等工作。县(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及社会保险等工作。
第九条 基层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公开招募
第十条 “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下达的“三支一扶”计划,综合考虑地方差异、统筹工作需要等因素,将招募计划分解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募计划向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山区县及艰苦边远县区倾斜,招募岗位向支农、支医和扶贫类岗位倾斜。
第十二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招募计划落实“三支一扶”基层服务岗位和计划,科学设置资格条件;服务单位两年后应有空编空岗。
“三支一扶”人员原则上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对艰苦边远县区岗位可降低学历要求,适当限制户籍(或生源)。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招募岗位计划和资格条件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发布招募公告,组织笔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工作。
招募办法参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5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1号)执行。
第十四条 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信息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录入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人员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章 培训培养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服务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多层次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举办省级示范培训班,对“三支一扶”人员实施能力提升专项培训。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每年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服务单位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行业人才培训对象范围,适时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参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日常考核由基层服务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县(区)“三支一扶”人数的20%。考核结果情况存入“三支一扶”人员档案。对合格以上等次人员颁发服务证书。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三支一扶”人员发放工作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工作生活补贴来源,中央财政为“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补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当地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县(区)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选思想政治素质好、各项表现优秀的“三支一扶”人员兼任基层服务单位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基层服务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基层服务单位,并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按时交纳党费、团费。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自愿留任的“三支一扶”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优先通过考核等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在基层最低服务3年。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解除招募关系,自主就业。
对在基层最低服务年限期满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报考公务员和创业、自主择业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招募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服务期间,其他单位、上级部门不得借用“三支一扶”人员,否则解除招募关系。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接受基层服务单位日常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按有关规定交纳党费、团费。
“三支一扶”人员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关系的,自其终止服务后下月起停发工作生活等补贴。
解除服务关系的“三支一扶”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