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15-00028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5-12-01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15〕73号
  • 名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12-01 20:45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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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 18 号)的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原已参加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在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单独记账进行管理。其中,采取实账方式划入的,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的,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不计入新老办法养老待遇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參照《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建立年金。

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具体投资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