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18-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8-03-08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12〕10号
  • 名称 关于原农村户籍“八大员”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原农村户籍“八大员”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3-08 14:46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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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现对落实《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 86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 (以下简称 86号文件或145号文件)中,涉及原农村户籍“八大员”养老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符合陕广局发[2009]57号、陕农业发[2009]171号、陕教人[2009]23号、陕水发[2009]94号、陕卫农发[2009]523号、陕林发[2010]179号、陕民发[2010]54号等文件规定。已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人员中符合86号文件或145号文件规定,并参照执行了86 号文件或145号文件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当月起,不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八大员”工龄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加工龄补贴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2012年1月31日

厅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按照厅领导要求,现将梁桂常务副省长负责的《整改任务分解清单》转給你们,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于3月15日前报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人及电话:

童燕 63915125

厅养老保险处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