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8.3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12.5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四、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307〔202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