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4-00082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4-08-08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发〔2024〕15号
  • 名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8-08 09:12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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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318〔2024〕6号

 

 

陕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应遵循经办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服务精细化的原则充分利用“互联网+人社”服务平台与“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推动经办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业务分级经办实现与其他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数据协同并逐步建立与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信息实时交换和数据共享机制

第四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经办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指导和规范全省业务经办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业务细化办事指南和经办流程

第五条  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受委托开展工伤保险服务的其他协议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活动

 

第二章  业务通则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对象包括:

陕西省内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陕西省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

已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第七条  本规程涉及需要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凡能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获取的或依规能通过以信用为基础的书面告知承诺替代的不再要求提供

第八条   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陕西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授权书》2-1或网上认证结果为单位经办人匹配业务办理权限用人单位经办人按照授权个人凭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经办窗口办理业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线上或全省任一经办机构查询和打印权益记录

第十条  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推广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应用构建“数字化”认证管理和应用体系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使用全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与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信息管理系统产生并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均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业务经办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处理反馈审核过程应以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审核为主减少或避免人工审核确需人工审核的业务需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存在的风险程度设置审核等级匹配多层级权限

已审核通过的业务按照流程规则进行处理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服务对象;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包括费率浮动)、待遇核发等各项业务核定办法和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经办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审核结果停止发放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做出决定的经办机构提出复查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受理业务需要留存的有效资料包括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或个人签字的资料单据;需留存复印件资料的由资料提供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或个人签章签字确认

 

第三章  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保中央驻陕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所在市参保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人员按建设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提供资料和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机构跨统筹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办理参保登记

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用人单位办理登记信息或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的文件等材料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所需登记信息无法共享获取的需填报《陕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3-1)、《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名册》3-2),并提供登记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参保时间特殊单位类型企业划型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授权委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或经办窗口申请完成职工参保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口性质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居住所在地个人参保日期原则上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实际主要经营范围对照有关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规定确定其工伤行业风险类别

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第二十二条  对在省外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而申请在本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其在省外的参保缴费证明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未通过变更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并告知用人单位补正材料后可再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单位名称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证照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经办机构需审核以下资料:

《陕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单位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编制人数证照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开户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供批准改制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参保个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等重要信息变更时需填报《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3-4),同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完成个人登记信息变更;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变更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自行办理变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人员增减等变更登记线下办理时需填报《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名册》3-2)。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个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或终止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增减业务时应据实申报增减原因增减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新参保续保关系转移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移居境外等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自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用人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缴清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后申请注销经办机构接到注销申请后应审核以下资料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陕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3-5

相关部门的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或分立合并转让改制的相关文件;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办理注销登记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缴费申报

第一节  费率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和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标准核定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原则两年确定一次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精神提出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建议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后实施

各级经办机构应将费率浮动单位名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市级经办机构也可对全市费率浮动单位名单统一公示进行公告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出具《陕西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4-1)。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交相关材料至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费率浮动周期内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前暂按原费率申报每月工伤保险费在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后改按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第二节  申报缴纳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陕西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确定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年度缴费工资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之外单位确需调整的按照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缴费工资调整

第三十五条  按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按照项目或标段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执行追加预算部分按新增预算或新增合同价1‰补缴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剩余工期占总工期的比例乘以总造价或合同价1‰缴费

第三十六条  税务部门每月月初在税务系统生成工伤保险费待申报信息用人单位对待申报信息进行核对调整经确认后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管理客户端移动应用以及商业银行等多种渠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第三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工伤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由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工伤保险费征集计划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存在断缴需补费的应以欠费期间每月实际在职人数全员补缴逐月核定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费率滞纳金按当期政策执行

1-4级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长期待遇的用人单位有登记机关批复或证明已经完成注销该单位不需要继续缴费但注销前应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清算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税务部门传递参保信息补费业务核定信息税务部门完成工伤保险费征收后及时向经办机构传递缴费信息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缴费信息记录个人权益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多缴重复缴纳等情形确需退费的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办机构依据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退费信息依规退费所需资金与基金用款计划一并按季申请


第五章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一节  协议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服务协议文本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文本相关内容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应包括就医管理服务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费用审核与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补充或终止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协商议定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的签订管理考核

各市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协议的签订管理考核并将本地区内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级经办机构将全省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工伤协议机构信息库在省内各级经办机构间实行互认共享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告知协议机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等情况并进行工伤保险经办政策的宣传解释与培训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监督监控定期考核通报并建立诚信服务评价制度如出现协议中规定的需解除协议的情形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通知另一方并共同做好已收治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经办机构应向省级经办机构报告本地区年度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节  工伤医疗管理

第四十四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在统筹区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区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后其在该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与当次工伤相关的延续治疗如复诊拆除内置材料等需向经办机构申请填报《陕西省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延续治疗申请表》5-1),经核准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进行手工报销

第四十六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向经办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5-2),由工伤医疗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工伤进行门诊或住院诊疗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目录”)。对超出“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工伤继续门诊住院治疗旧伤复发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5-3),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治疗理由及项目的诊断意见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可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三节  工伤康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经办机构应鼓励其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且经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康复申请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5-4),并提供协议机构康复治疗方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第五十一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制定康复治疗方案应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协议机构在康复治疗过程中根据治疗效果提出的康复调整计划需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康复计划治疗时间

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康复费用可由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

第五十四条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结束后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做出最终评价制定社会康复方案提供残疾适应指导家庭康复指导等

 

第四节  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经办机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出具《陕西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付单》5-5),并告知以下事项:

工伤职工应当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经办机构按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相关信息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出具《陕西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付单》5-5),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经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按本规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十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建立产品质量承诺和跟踪服务制度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依据

 

第五节  跨省异地就医管理

五十八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

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在参保省外长期居住生活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参保省外工作的工伤职工

五十九  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提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5-6)、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5-6)、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5-7),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第六十条  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工伤职工可通过经办窗口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5-8)、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5-8)、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备案表》5-9),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第六章  待遇资格确认

第六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核查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资格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保信息连续足额缴费信息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已经依法参保登记并自参保登记之日起在申报缴费周期内自然月完成当月缴费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已经参保缴费核定其具备领取工伤待遇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对于未依法参保登记或工伤保险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参保登记之前或工伤保险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工伤的按未参保缴费核定其不具备领取工伤待遇资格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含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应填写《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6-1及《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6-2)。

第六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每年开展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长期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经办机构应在核发待遇含首次告知长期待遇领取人员应每年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经办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途径和方式供长期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六十三条  经办机构主要通过与公安民政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确认长期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状态对于无法通过信息比对确认或通过信息比对存疑的应采取远程自助认证或其他方式确认或核实

对涉嫌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核实确认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并追回多发待遇

 

第七章  待遇核发

第一节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六十四条  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按规定直接联网结算经办机构对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的就诊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明细药品目录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等信息进行线上审核

工伤医疗康复费未联网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医疗费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

住院费用清单;

住院病历;

转诊转院的还需提供《陕西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5-2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如有特殊材料需提供合格证复印件)。

第六十五条  经办机构审核医疗康复费的内容包括:

各项检查治疗药品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

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

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经办机构根据本省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住院就医更换辅助器具及住院康复治疗的交通住宿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  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按程序审核支付

 

第二节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

第六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按规定直接联网结算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包括安装更换训练等费用经办机构根据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核定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费未联网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配置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

配置费用清单;

《陕西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付单》5-5

配置服务记录;

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第三节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审核

第六十九条  已实现全国联网结算的异地就医工伤职工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和住院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就医地目录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费执行本省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等执行本省规定

第七十条  未实现全国联网结算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按照《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所发生的符合本省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进行手工报销

 

第四节  伤残待遇审核

第七十一条  伤残待遇审核包括一次性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待遇调整等内容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计发

第七十二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其中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根据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七十三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含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月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差额部分适时调整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至国家规定年限

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再次鉴定结论次月起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依据支付相应待遇

已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的等级支付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第七十五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未达国家规定年限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办机构通过社保政策宣传解读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落实好相关社保政策后继续发放直至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当月;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伤残津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退出基本养老保险或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暂停发伤残津贴

 

第五节  工亡待遇审核

第七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费和抚恤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经办机构原则上使用工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进行发放若选择使用遗属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佐证材料

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经办机构根据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第七十七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经办机构应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

生活有困难的经近亲属申请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先进行核定;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由经办机构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十九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6-1

《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6-2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非必要)。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属于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办机构应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暂无法共享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八十条  经办机构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核定每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若工亡职工有多名符合条件供养亲属的优先核定配偶应享受待遇金额剩余部分由其余符合条件人员平均分配

 

第六节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八十一条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审核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审核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第八十二条  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实际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未确定赔偿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不明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情况

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核定其他工伤待遇

 

第八章  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

第一节  工伤待遇支付

第八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十四条  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按程序审核支付

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第八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被判刑收监的其工伤待遇仍按照原渠道支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二节  工伤预防项目使用管理

第八十六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八十七条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30% -70%预付款

第八十八条  对评估验收合格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十条  经办机构根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工伤预防项目按年一次性核定支出项目金额按程序审核支付  

 

第三节  工伤待遇调整

第九十一条  根据工伤待遇调整政策由省级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进行统一调整

第九十二条  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又具备享受资格的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提供的相关资料自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支付其工伤待遇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经办机构应进行复核确需调整的予以调整

 

第四节  待遇退回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获取待遇享受人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或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不符合领取条件时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领取待遇人员及时退回多领或重复领取的待遇并根据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立即停发待遇对涉及多发待遇的由业务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应追回的待遇信息生成退回待遇计划推送至基金财务部门;

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发现待遇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应通知业务部门立即停发待遇对涉及多发待遇的由业务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应追回的待遇信息生成退回待遇计划推送至基金财务部门;

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在退回待遇到账后核对应退金额和实退金额并予以确认后生成待遇退回记录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业务部门基金财务部门可查询相关记录

第九十五条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应退待遇信息包括:

待遇发放主体为单位: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待遇项目待遇期别待遇金额应退回金额

待遇发放主体为个人:个人编码姓名身份证号码待遇项目待遇期别待遇金额应退回金额

第九十六条  对涉及应退回待遇同时应核发其它属期或其它待遇的业务部门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时生成退回待遇计划和应发待遇计划推送至基金财务部门由基金财务部门将退回待遇计划和应发待遇计划合并执行差额发放

第九十七条  经办机构对经核实多领待遇的应通过多种方式通知待遇领取人或亲属退回多领待遇对于个别生活困难人员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运用分期退回延期退回签订退款协议等方法追回;对于接到经办机构通知后仍不退回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决定

 

第五节  待遇补发管理

第九十八条  经办机构审核补发待遇时待遇补发月数不超过3个月3个月或待遇补发金额不超过个人长期待遇标准3个月3个月由各区经办机构核发;待遇补发月数超过3个月或待遇补发金额超过个人长期待遇标准3个月的各区经办机构审核经市级经办机构复核后由待遇审核地经办机构发放

 

第九章  权益记录与服务

第一节  记录与查询

第九十九条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经办机构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记载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记载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载其他反映个人权益的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用人单位及个人工伤保险登记信息;

用人单位及个人工伤保险缴费信息;

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信息;

其他反映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信息

第一百条  经办机构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采集相关个人权益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社会保障号证件号码)、参加工伤保险日期参保状态单位名称;

缴费信息:开始缴费日期截止缴费日期实际缴费月数缴费单位名称等;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信息:待遇项目待遇金额等明细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进行采集和审核并做好信息记录保管维护以及保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经办窗口自助终端陕西社会保险APP电子社保卡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经办机构应在服务大厅提供自助终端方便职工或单位查询打印参保职工或单位要求提供书面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

对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委托他人向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三条  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等提供查询服务

其他申请查询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查询的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经办机构收到查询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对依法应予以提供的按规定程序提供;

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权益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营利活动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工伤保险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经办机构在办理工伤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一百零七条  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31599-2015)、《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险中心函〔2020〕16号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管理工伤保险经办和数字化处理的业务材料确保业务档案资料完整安全有效

第一百零八条  经办机构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移交专人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移交的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一百零九条  经办机构应指定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专门的档案场所和设施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严格执行档案的保管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百一十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各类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检索查询制发证明等服务查阅借阅复印摘录档案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身份核验办理登记审批等必要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材料

 

第十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一节  基础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财务软件账套和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账户管理省级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各级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或上级经办机构拨入基金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实现市级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取消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二节  基金统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基金统收是指全省工伤保险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征缴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或电子数据作为记账对账依据确认核算工伤保险费收入

第一百一十七条  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按期将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额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期将支出户的利息收入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基金支出上缴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三节  基金统支

第一百一十九条  基金统支是指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各项支出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第一百二十条  市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生成本地区用款计划于每季度末20个工作日前将下季度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省级经办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按季核定市级用款计划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末将下季度基金周转金拨付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至各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级经办机构收到省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资金后及时下拨至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鼓励有条件的市级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通过社银平台发放全面取消手工报盘社银平台及时反馈支付结果发放失败的建立二次发放反馈机制及时将发放失败原因反馈业务部门修正相关数据后重新审批支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一个月待遇支出备付金用于保障按月发放的待遇支出项目当月拨付所需资金未到账时可使用备付金先行支付

第一百二十五条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用款计划的可按照本规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程序申请

 

第四节  对账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财务业务相互配合保障业务流和资金流数据匹配

第一百二十七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按季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对工伤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对账发现不一致的各部门间及时互通信息反馈情况逐笔查明原因按规定调整至相符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加强工伤保险基金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通过自动生成财务凭证及财务凭证编号记入业务支付数据实现业务数据和基金财务数据相互验证并衔接一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省级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按月核对财政专户余额发现账务处理不一致的收入和支出时及时沟通并调整一致做到账目清楚数字准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一百三十条  上下级经办机构之间应定期核对上解下拨基金收支暂收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予以偿付或收回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每月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存在时间性差异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节  基金预决算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实行省级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基金支出项目及标准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其中: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共同编制基金预算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分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查明收支变化原因预算年度终了对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配合省财政部门完成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按照《预算法》要求执行中出现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等调整预算的情形由省级经办机构提出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按程序报批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提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决算反映本地区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与银行对账清理未达账项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一百三十七条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要求编制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月年及时编报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报表报表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报表说明要全面客观如实反映本地区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一章  稽核内控

第一节  内控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成立内部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内控领导小组为决策层业务管理基金财务管理数据管理档案管理组织人事等部门为执行层稽核内控部门为组织和监督层的内部控制管理组织体系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适时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核定和执行浮动费率的程序标准的合规性及准确性;

工伤登记及变动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伤待遇审核支付管理的合规性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检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凭证会计账簿核对账证是否相符;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专项经费使用范围预算程序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按照规定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医疗监管对履行服务协议进行考核和监督;

信息管理系统各业务环节系统权限设置是否合规;

经办机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事前预防事中核验事后稽核的经办风险防控体系省级经办机构统一建设全省风险防控系统开发实时预警内控检查数据稽核效能分析模块对特殊业务和高风险业务进行实时监控

全面取消手工业务经办人工报盘现金发放待遇做到业务全流程进系统全规则嵌入系统全数据存系统实现全闭环规范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省级经办机构组织评定业务风险等级指导各市强化分级管控明晰审批层级严格岗位权限全程系统操作各市)、县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岗位制约机制严格落实“三员”分立管理机制实行授权管理按照岗位权限设置配备专职和相应专业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经办机构岗位权限管理办法》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岗位制衡系统赋权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岗位权限管理及审核层级系统内嵌入不相容岗位不相容业务权限控制功能实现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管理系统账户申请和数据维护工作规范系统业务回退功能已有后续业务处置的不得直接回退已经发生资金收付和跨年结转的业务不能直接回退系统运行故障业务需求应提交系统运维工单逐级审批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设置高低风险等级非工作时间段18时至次日8时及法定节假日信息管理系统高风险业务审核自动关闭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业务财务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省级经办机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全面提高待遇核定和发放待遇环节风险防控能力操作日志全流程记录实现对业务办理过程和明细数据可回溯查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业务数据跨险种跨部门数据比对机制完善异常数据监控指标和规则在参保登记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业务环节主动校验对疑似违规办理的业务进行预警提醒业务阻断逐项进行核查按程序报批后再行处理并跟踪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差错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经办机构的由业务经办差错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经办机构负责核查承担整改责任其他相关经办机构应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完成整改

 

第二节  稽核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保险业务专项检查非现场监督检查等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核查处理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和预警数据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同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保险基金经办要情并通过社会保险稽核考核系统向部中心直报

第一百五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相关规定定期对高风险业务和其他业务开展重点抽查和日常核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风险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级经办机构开展稽核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伤保险业务风险防控工作对本级业务开展内控管理和稽核对辖区内业务经办加强指导监管和检查开展全覆盖多层次的稽核工作核实疑点数据和整改违规业务

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业务内控检查和稽核核实疑点数据和整改违规业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经办机构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数据稽核等方式开展工伤保险稽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稽核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情况;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待遇领取情况;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履行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特殊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按以下情形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对经办操作导致数据错误的按程序进行修改;

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参保登记;被稽核对象未登记少报瞒报登记人数逾期未主动整改的经办机构应将稽核结论发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拒不改正的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对违规参保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工伤保险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省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源集中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数据管理机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级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大数据分析系统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数据对接加强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工伤保险业务协同部门联动跨省通办

第一百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各类信息可作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待遇审核与稽核的信息比对依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数据采集更新维护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数据管理规范确保数据准确完整与安全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合作机构及信息系统服务商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工作中获知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  统计分析

第一百五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比对分析遵照全面真实科学审慎和及时的原则开展统计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经办机构应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汇总存储各个环节从生产库中生成统计数据实现数据处理的自动化并固化统计结果实现统计数据可追溯查询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专项统计分析和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为制定完善政策预警基金运行风险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定期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认真收集统计数据编制月年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三章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分别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参照本规程经办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授权书》2-1

2.《陕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3-1

3.《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名册》3-2

4.《陕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3

5.《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3-4

6.《陕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3-5

7.《陕西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4-1

8.《陕西省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延续治疗申请表》5-1

9.《陕西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5-2

10.《陕西省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5-3

11.《陕西省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5-4

12.《陕西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付单》5-5

13.《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5-6

14.《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5-7

15.《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5-8

16.《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备案表》5-9

17.《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6-1

18.《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6-2


2-1

 

陕西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授权书

 

                 经办机构

兹授权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作为我单位合法代理人代表我单位通过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认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前台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陕西社会保险APP),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失/工伤保险业务

该代理人所有经办行为均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其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该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授权

 

单位编号:               

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用人单位:

   


3-1

陕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登记类型

新参保        统筹范围转入         跨统筹范围转入
单位分立      单位合并             其他

单位类型

企业  机关  事业  社团  民办非企业  个体工商户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人力资源  劳务派遣

行业风险类别

行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         或个              体工            商户

工商

登记
信息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外资  私营  其他

发照机关

发照日期

有效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等

批准

成立
信息

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有效期限

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

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企业化管理

上级主管   部门名称

隶属关系

中央  计划单列市 地区  乡镇 部队 其他

参保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单位经办人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账号

银行行号

参加险种
及时间

参加险种

参保时间

参保编码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复核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3-2

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人员身份

参保险种

参保登记
时间

登记参保原因

月工资
总额

备注

失业

工伤

/减

增减原因

说明:1. 人员身份栏填列公务员干部工人农民工如果按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在备注栏填城镇职工缴费比例或农民工缴费比例

      2. 增减原因栏增的原因填列:新参保统筹区内转入减的原因填列:统筹区内转出单位个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死亡服刑其他“其他”的具体情形在备注栏注明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3-3

陕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变更事项

原登记

变更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经办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

经济类型

主管部门名称

经费来源

行业名称

隶属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说明:本表只需填写发生变化的事项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3-4

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基本信息

备注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3-5

陕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注销解散等
文件名称及文号

批准日期

             

注销原因

注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关闭

 

 

   

 

批准或宣告终止

 

迁往外省

 

其他原因

 

说明原因

社会保险注销日期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4-1

陕西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

告知字         

单位名称:

序号

项目

内容

1

浮动周期内年平均缴费人数

2

浮动周期内认定工伤人次人次

3

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

4

浮动周期内一至四级伤残人数

5

浮动周期内因工死亡人数

6

浮动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

7

浮动周期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总额

8

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

9

行业基准费率%

10

浮动前工伤保险费率%

11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级

12

浮动后工伤保险费率%

明:根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我们已按规定将相关费用剔除用人单位对表中12项内容有疑义的请务必于                日之前至参保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重新复核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我们将按照第12项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经办机构

                                                         


5-1

陕西省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延续治疗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工伤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

工伤认定
文号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受伤部位

伤残等级

初次就诊
医疗机构

延续治疗原因

工伤职工
个人申请


 

          本人签字:

                          

用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

用人单位

         

经办机构
意见

 

 

 

经办人:

         

 

 

 

经办机构

          

说明:1.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跨地区就医填报
2.本表一式单位个人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5-2

陕西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工伤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

工伤认定
文号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受伤部位

伤残等级

协议医疗
机构意见
详细填写
转诊理由

主治医师:

          

 

 


 


科主任:
          

 

 

 

 

 

 

 

 

协议医疗机构意见
       

经办机构
意见

 

 


        经办人:
                              

 

 

 

             经办机构
                             

说明:1.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诊转院时填报
      2.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个人经办机构协议机构各执一份
5-3

陕西省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工伤时间

工伤认定时间

工伤认定
文号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伤害部位
及程度

协议医疗
机构意见
详细填写
治疗理由
及项目

 

 

 

 

主治医师:

       

 

 

 

 

 

 

协议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
意见

 

 

经办人:

       

        

 

          

 

             经办机构
                     

说明:1.工伤职工因工伤继续门诊住院治疗旧伤复发填报
      2.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个人经办机构协议机构各执一份


5-4

陕西省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工伤时间

伤残部位

伤残等级

工伤类别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工伤职工
本人申请

 

 

 

         本人签字:

                     

用人单位
意见

 

 

       经办人:

             用人单位

                     

协议医疗

康复

机构意见


          主治医师:

              医疗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意见


        经办人: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说明:1.工伤类别栏填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第三人原因
      2.本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协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各一份


5-5

陕西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付单

单位名称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伤残部位

配置辅助器具项目
规格型号

使用年限

配置限额标准

配置时间

配置金额

配置机构

实际支付
金额

大写

经办机构
意见

 

 

 

          审核人:

       

                

 

 

          复核人:

                        

 

 

 

               经办机构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协议机构经办机构各一份


5-6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

                                             编号:

 

工伤职工
基本信息

 

   

   

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伤部位

工伤认定决定书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备案信息

备案类别

新增               变更

人员类别

□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康复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就医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康复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就医人员□常驻异地工作康复人员

申请人

基本信息

本人              工伤职工近亲属

近亲属姓名

近亲属公民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指印

        

就医地

自治区直辖市                   

参保地经办机构意见

同意    不同意理由

备案有效期:              日至                

     经办机构

经办人: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表供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备案使用工伤职工近亲属申请的另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和与工伤职工关系佐证材料工伤职工委托他人申请的另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另须提供参保地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4.异地长期居住工伤职工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另须提供户籍相关材料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须提供居住证委会证明等长期居住佐证材料

5.常驻异地工作工伤职工另须提供常驻异地工作的佐证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


5-7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

                                                  编号:

工伤职工
基本信息

   

   

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伤部位

工伤认定决定书

辅助器具配置结论书

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文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备案信息

备案类别

新增           变更

人员类别

转诊转院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申请人

基本信息

本人     工伤职工近亲属     用人单位

近亲属姓名

近亲属公民身份证号码

近亲属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
统一信用代码

用人单位联系人

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申请人:

                                指印/章

                                       

辅助器具
基本信息

辅助器具名称

最低使用年限

最高支付限额

就医地

自治区直辖市                    

参保地经办机构意见

同意   不同意理由

备案有效期:                日至                

 

经办机构

经办人: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表供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备案使用工伤职工近亲属申请的另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和与工伤职工关系佐证材料工伤职工委托他人申请的另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另须提供参保地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4.异地长期居住工伤职工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另须提供户籍相关材料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须提供居住证委会证明等长期居住佐证材料

5.常驻异地工作工伤职工另须提供常驻异地工作的佐证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及长期居住佐证材料

6.需要配置多项辅助器具的分别填写辅助器具名称最低使用年限最高支付限额


5-8

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

                                             编号:

 

工伤职工
基本信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工伤认定文号

受伤部位

联系地址

备案信息

人员类别

□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  □异地转诊转院康复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就医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康复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就医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康复人员

申请人

基本信息

本人             工伤职工近亲属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指印

                 

就医地

自治区直辖市                        

参保地经办机构意见

 

同意   不同意理由

 

备案有效期:                日至                

经办机构

经办人: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表供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备案使用工伤职工近亲属申请的另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和与工伤职工关系佐证材料工伤职工委托他人申请的另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另须提供参保地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4.异地长期居住工伤职工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另须提供户籍相关材料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须提供居住证委会证明等长期居住佐证材料

5.常驻异地工作工伤职工另须提供常驻异地工作的佐证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


5-9

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备案表

                                              编号:

工伤职工
基本信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受伤部位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文

配置费用核付
通知单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备案信息

人员类别

转诊转院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申请人

基本信息

本人  工伤职工近亲属      用人单位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类型

申请人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证件号码

用人单位联系方式

             申请人:

            指印/章

                        

辅助器具
基本信息

辅助器具名称

最低使用年限

最高支付限额

就医地

自治区直辖市                    

参保地经办机构意见

同意   不同意理由

 

备案有效期:                日至                

 经办机构

经办人: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表供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备案使用工伤职工近亲属申请的另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和与工伤职工关系佐证材料工伤职工委托他人申请的另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另须提供参保地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4.异地长期居住工伤职工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另须提供户籍相关材料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须提供居住证委会证明等长期居住佐证材料

5.常驻异地工作工伤职工另须提供常驻异地工作的佐证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及长期居住佐证材料

6.需要配置多项辅助器具的分别填写辅助器具名称最低使用年限最高支付限额


6-1

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

单位名称:盖章

工亡职工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照片粘贴处

    

死亡时间

认定文号

供养亲属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供养关系

供养起始时间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证明:

 

 

 

 

经办人:

用人单位:

       

 

 

 

 

 

本人签字         

       

 

经办机构

意见

经确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抚恤金待遇资格

 

 

审核人:

                                

 

 

复核人:

           

                   

 

                 经办机构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个人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6-2

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

与工伤职工关系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承诺事项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本人无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依靠工伤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就读于学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未领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配偶再婚情况:

告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内容

我已了解告知内容承诺事项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