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失业人员延长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受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1、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 | 领取期限 |
满1年不满2年 | 3个月 |
满2年不满3年 | 6个月 |
满3年不满4年 | 9个月 |
满4年不满5年 | 12个月 |
满5年不满10年 | 18个月 |
满10年以上 | 24个月 |
(三)发放标准
一类区:1755元/月
二类区:1665元/月
三类区:1575元/月
(四)停发情形
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五)申领流程
参保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次月起按月发放。疫情期间(2022年一季度)当月申请,可当月发放。
1、线下:各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线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网(http://1.85.55.147:17007/index.do)或“掌上12333”App、“秦云就业”小程序
二、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申领条件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 | 领取期限 |
满1年 | 1个月 |
满2年 | 2个月 |
满3年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原文
国家部委网站 省直部门网站
省级人社部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