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由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社会信用?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
2.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哪些?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其中,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称为公共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统称为非公共信用信息。”
也就是说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公共信息之外的其他信用信息的统称。
3.公共信用信息如何管理?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非公共信用信息如何管理?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按照约定,从信用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征集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在业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整合,并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共享。
鼓励信用主体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愿提供资质证照、知识产权、水电煤气、仓储物流、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财务、经营业绩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承诺,授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5.信用信息的公开方式有哪些?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也就是说,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6.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中,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至被移出名单之日。超过公开期限的失信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哪些工作中应当查询并使用信用信息?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重大行政处罚;
(二)政府采购、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科研项目管理等;
(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聘用、调任等;
(四)选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五)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查询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