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解读
时间:2025-07-10 17:08
来源: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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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一)实施范围:参保企业,还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资格条件:参保企业需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审核时月均参保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减少不得超过50%。

(三)返还标准: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

(四)资金用途: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

(五)经办模式:“免申即享”与“主动申请”相结合。除劳务派遣单位外,采用“免申即享、企业确认”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告知企业。

(六)有关问题

1.裁员率公式:(2024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4年月均参保人数)×100%。

2.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落实中继续加强与统计、工信、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做好企业划型。

3.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按照《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24〕12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严重失信单位和中介机构代理不予受理。

5.稳岗返还政策原则上当年兑现,资金发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次年1月底。

二、关于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享受条件和范围:对参保缴费满1年、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发放标准: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三)有关问题

1.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2.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

3.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此基础上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

三、关于失业保险保生活政策

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常规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按照《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5〕6号)执行。

四、关于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一)精准界定人员范围,已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并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执行双向比对,即: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比对领金人员是否已享受同期别的社保补贴,发放社保补贴时,也要比对是否已享受同期别的失业保险金;

(二)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重点核查持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批量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

(三)加强异地重复领取、生存状态或身份状态异常人员领取、短期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疑点数据排查,切实防范冒领骗取和多发错发;

(四)是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大龄领金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5〕6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保障对象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就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续发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两个要素: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

政策衔接: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陕人社函〔2025〕30号)规定:对 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 1 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例1:甲,女职工,1976年1月出生,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2026年1月退休;新法定退休年龄50岁7个月,2026年8月退休,2024年12月正在领金,2025年2月领金期满,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距离新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续发至原法定退休年龄2026年1月份,在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领金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

例2:乙,男职工,1965年9月出生,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2025年9月退休;2024年10月领金期满开始续发,核定续发至2025年9月。延退改革实施后,新法定退休年龄60岁3个月,2025年12月退休。属于2024年12月已经开始续发人员,核定续发时间为2024年10月,距离新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12月超过1年,属于过渡人员,可以继续执行原核定续发期限,续发至原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9月。在2025年1-9月期间领金同时可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一般不涉及此政策。

二、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申领模式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全省统一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领金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后,再一次性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有关问题

(一)政策范围。大龄领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类是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二类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续发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按养老保险明确的执行。

(二)补助标准。支付标准上体现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政策明确失业保险基金规定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金额为标准支付,同时基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法律定义,经办按最长不超过12个月,确保全省一致。

(三)审核比对。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险规则嵌入经办系统。对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