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3-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23〕358号
  •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84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84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3-11-26 08:2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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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曾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灵活就业人员病退政策的建议》(第28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应该退休。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提前退休。

2.《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3.《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因病退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116号) 明确,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关于因病退休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因病退休审批制度。

二、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从国家现有政策看,病退有关政策主要基于104号文件,国家并没有出台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病退或者提前退休的规定。近年来,从工作中来看,也有个别灵活就业人员就此问题进行反映,我们也耐心细致地给群众进行了解释答复。

《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了落实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参保群众权益,解决因病丧失劳动力这部分群体的保障问题,国家在广东省等个别地区,建立了病残津贴制度试点。试点政策主要为,累计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可以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待遇,所需资金从基金中列支,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党中央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国家顶层设计,统一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做到全国一盘棋,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不得违规出台地方“小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2年以来,在相关地区试点的同时,人社部层面也在加紧工作研究,起草了病残津贴制度,并多次征求意见建议,预计年底将出台。我们也在一直关注国家改革进程,参与相关座谈讨论和意见建议收集工作。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我们将及时抓好贯彻落实,明确我省相关实施意见,积极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权益,切实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