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朝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乡村振兴培养和储备农业优秀人才的建议》(第1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业技术人员职称
(一)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坚持把品德放在农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农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专利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标准规范、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等,均可作为评价能力的业绩成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可将新理念、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情况,对农民开展培训情况以及参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情况等作为评审的依据。
(二)基层一线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倾斜。对于县级(含)以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在业绩条件方面降低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1.必要条件数量减少。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资格需要取得对应副高级职称后,至少具备原来3个条件,县级及以下为2个。
2.主持项目及获得奖项条件放宽。一是将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省市级奖项及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完成国家、省级农业科技项目由必要条件放宽为可选条件并降低至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是增加个人荣誉认可奖项:获部农业技术推广先进个人(标兵);或入选部万名农技推广骨干。三是降低主持制定省级以上标准要求,改为地方标准。
3.论文著作要求降低。一是降低公开出版发行著作字数要求,由本人每部撰写4万字以上降至最低3万字;二是降低发表论文数量要求,由在省部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2篇,降低至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第一作者1篇。
4.重大项目总结、咨询报告要求降低。本人撰写重大项目总结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数量由5篇降低为3篇,并可替代为本人编写的技术培训教材20万字以上,并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三)其他评审政策倾斜
对县级(含)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7号)文件执行。贫困地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关于进一步加大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49号)执行。突出贡献农业人才和引进高层次农业人才职称评审按《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援藏援疆援青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函》(陕人社〔2019〕287号)执行。
二、一线农业科技人员岗位补贴政策:为加强农林第一线的科技力量,切实解决农林科技人员的实际困难,国家从1983 年就制定了浮动工资有关政策,并在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规定:“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 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同时,国家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我省没有制定特殊岗位津贴项目的权限。有关补贴政策为中央事权,就您所提建议,我们积极向国家反映。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