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边远山区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第36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87号)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可区别以下几类情形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5〕46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保。
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在职时缴费年限比较长、缴费工资水平比较高的,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会比较高。此外,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水平也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保的,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理档次缴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将来的养老待遇水平。
对于您提出的“将乡村医生参照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适龄人群的全覆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5〕46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乡村医生队伍人员组成较为多样,将乡村医生参照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作为养老保险保障执行部门的人社机构没有相应职权,建议由乡村医生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推动养老金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切实增强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各类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