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3-00017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23〕360号
  •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3-11-28 14:3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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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延长女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年龄》(第3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实施中,由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为职工缴费参保。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不断扩大政策覆盖面,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措施,推动用人单位参保。对于吸纳农村女性较多的商贸、餐饮、住宿行业的小微企业,采取“定员定额”缴费、动态实名制等灵活多样方式参保。同时,探索将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努力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最大限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您提出的“适当延长女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年龄”建议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根据您的建议,今年我们将积极稳妥推进超龄女性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拟选取部分市进行试点,放宽包括女性在内的超龄职工参保年龄限制。后期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提高服务水平,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最终将超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切实保障好劳动者权益。

该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值得在工作中借鉴。希望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充分吸收和借鉴,共同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