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3-00019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23〕364号
  •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16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16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3-11-28 14:47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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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妇女创业就业的建议》(第4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把提升妇女就业技能,促进妇女就业创业作为稳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履职尽责,狠抓政策落实,积极促进包括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在内的全社会各个群体的就业创业。

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政策规定。一是针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大学生村官等(以下简称七类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二是支持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主要采取订单式、定向式、项目制等培训方式,推动实现培训即就业,强化培训的就业导向。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履行备案手续,通过开班审核后,方可开展培训。人社部门对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核实培训的真实性,根据培训效果给予培训补贴。三是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工种(项目)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和2022版大典颁布后人社部发布的新职业中四、五、六大类中的细类(职业)。

二、关于建议内容的情况说明及工作成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均可根据自身情况,以“七类人员”中的一类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一方面,符合条件的个人在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单位缴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在完成培训后可向备案该单位的人社部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培训补贴;另一方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在完成培训后提供有关材料,申请补贴;即,符合条件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实际每人每年可免费享受1次人社部门提供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近年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提升妇女就业技能,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大与省妇联的协作配合,鼓励符合条件要求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免费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提升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2022年,全省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45.20万人次,支出培训补贴6.23亿元,其中,妇女21.91万人次,占比达48.5%。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有关工作要求,持续发挥好部门职能作用,加强与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和省妇联,以及各部门和有关群团组织的协作配合,坚持把提升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就业创业技能,促进就业创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引导鼓励各类符合条件、具备培训能力的学校、机构和企业,采取合作办校、结合办班的形式,积极开展针对女性就业创业的能力培训和提升培训,有针对性地创办知识培训班,组织妇女学文化、学科学、学管理、学技术,进一步提升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同时,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让更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了解政策、读懂政策、享受政策,真正发挥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作用,支持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实现就业、成功创业,让更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劳动致富,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大力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积极作为,认真采纳各种意见建议,和省级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全社会各个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