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3-00026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23〕309号
  •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6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6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3-11-30 14:2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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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第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养老保险制度是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我省不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4年6月,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费用统筹,在宝鸡进行试点探索,把养老保险从企业养老向社会养老推进。199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认真实施在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2〕46号),在城镇企业职工开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待遇保障。1998年8月,《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依法管理阶段。201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2015年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从单项突破到整体推进,基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架构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完成了制度全覆盖。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保障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87号)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可区别以下几类情形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5〕46号)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保。

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在职时缴费年限比较长、缴费工资水平比较高的,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会比较高。此外,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调整水平也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保的,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理档次缴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将来的养老待遇水平。

对于您提出的“省级层面进一步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我们已经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所有适龄人群的全覆盖。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推动养老金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切实增强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各类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