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的建议》(第6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5年,西安市正式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共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保障制度的框架和模式。2005年7月1日,西安市政府印发了《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5〕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45号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以及资金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解决了制度有没有的问题。第二阶段:解决养老保障资金渠道。2008年,西安市印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84号文件在“政府、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的基础上,提出“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两项费用尚不足支付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即农民个人和集体从此不再承担参保费用,解决了保障资金从哪里来的问题。第三阶段: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2018年,西安市印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9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第四阶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遇到政策性阻碍。根据2016年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西安市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通过趸交方式进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于2018年被叫停。
2018年以来,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调整,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中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已无法采取补缴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常引发信访维稳问题;同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政策已不适应中央新的要求和大形势的变化,亟需调整。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西安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新出台的《办法》主要解决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实现保障模式的合规。按照人社部“各地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二是实现保障资金落实的合规。将保障所需资金从供地前落实转变为征地前测算、安排,征地获批后足额落实,将保障所需资金由用地单位和政府分担模式转变为政府先行承担模式。三是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市统一工作流程,实现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资金落实、社保方案审批、待遇给付等各个工作环节的制度性衔接,确保群众利益。
您建议“调高土地征收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每亩地占比,增大政府财力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力度,同时加大农民自交费用的宣传力度。用地单位、政府、个人齐发力,尽快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能达到每月一千元左右”,新出台的《办法》也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区片综合地价、保障对象区位分布、财政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补贴制度的实施工作,做好新老制度有序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请提宝贵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