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建议》(第1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我省率先在宝鸡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宝鸡市新农保试点成为全国新农保试点的楷模。2011年7月,我省又率先启动了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比全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前三年。2014年,国务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省政府发文进一步完善了政策体系。2019年6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省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9〕28号)(以下简称“两项机制”),提出从提高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两个方面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扶贫脱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群众热烈欢迎、真心拥护。截至2022年底,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1815万人,享受待遇562万人,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为130.5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8元、省级财政补助14元、市(县、区)财政补助18.5元,全省月人均待遇水平为163元。
2021 年,为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建立了陕西省“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下简称“动态调整机制”),即从2021年、2023年、2025年的7月1日起,将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元、3元、3元。您建议“省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现有省级财政负担14元的基础上提高20元”,根据“动态调整机制”,到“十四五”未,省财政负担的14元可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今年,我厅已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文件,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省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元,达到17元。考虑到中央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后续还将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预计到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达到月人均180元。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两项机制”要求,统筹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不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望提宝贵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