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3-00030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23〕333号
  •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69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69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3-11-30 14:30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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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淑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陕西省已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再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第5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遗属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其待遇支付则呈现出突发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在化解企业运营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对于商贸、餐饮、住宿等小微企业,采取“定员定额”缴费、动态实名制等灵活多样方式参保;对农民工务工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探索将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努力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最大限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用人单位招聘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现象越来越多,将超龄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畴,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您的建议,今年我们将稳妥推进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拟在全省部分市开展超龄从业人员参保工伤保险试点工作,随后将根据试点情况,持续扩大试点市范围,并适时制定出台全省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

该建议充分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值得在工作中借鉴。希望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充分吸收和借鉴,共同促进我省社会保险工作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