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5-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58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58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5-01-15 09:26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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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希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促进带薪年休假 带动旅游促消费”的建议》(第5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

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对休假主体、休假条件、休假天数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的法定义务及违法的法律责任。

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原人事部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我省有关工作情况

2012年,为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针对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年休假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安排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我省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一套保障职工年休假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进一步督促各单位落实执行情况,2013年省政府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各行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之后人社部门常态化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举报投诉渠道日益畅通,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2024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省工作部署,继续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落细。

一是各级人社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共识。

二是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通过集体协商科学确定休假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带薪休假。

三是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创新方式方法,加大监管力度,健全体制机制,推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效落实。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