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3-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23〕316号
  • 名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59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59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3-11-26 16:01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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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启明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实施范围的建议》(第459号)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认真学习了您的建议,该建议是在对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工作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情况分析清、问题找得准,有很强针对性,对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现结合职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规定实施范围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管理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等不列入实施范围。西安市在执行过程中,除蓝田、周至两县外,各区下辖街道办所属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管理人员皆在实施范围。

2022年,我们会同省委组织部到部分市区调研督导县以下职员等晋升工作时,市上也提出希望国家尽快将市级事业单位和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区级事业单位纳入实施范围。我们及时向人社部反馈了情况。今年6月,在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各省(市、区)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人社部沟通联系,积极反映基层呼声,持续做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等级晋升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也请您继续关注、支持人社事业发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