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养老待遇的提案》(第4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2007年宝鸡市率先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的筹资模式写进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之中,2011年我省启动了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当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提供了具有托底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形成了较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省人社厅牵头负责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政策的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2019年6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9〕28号),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参保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一是提高基础养老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十四五”期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10元的基础上(2021年、2023年、2025年分别提标4元、3元、3元),部分市县也加大提标力度,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177.29元,比2022年提高14.29元。二是开展集体补助。2021年起,我省宝鸡等地启动了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保缴费试点工作,2023年,宝鸡市208个村、4个项目实施补助,8.43万名参保群众受益,缴费补助389.68万元,村组年自主加发养老金3021.28万元,基本实现了试点工作镇级全覆盖。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群众早参保、选高档、勤续保,抓住重点人群,聚焦群众关切,创新方式方法,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深入人心,增加参保群众的个人账户积累。
三、关于提案有关建议的贯彻落实措施
关于您提出的“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村养老金制度、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工作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贯彻落实。一是持续加大基础养老金提标力度。国家今年将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元。为此,我厅将积极协调省财政厅努力提高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二是完善相关政策。调研完善个人缴费档次设置,规范待遇领取等,引导鼓励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三是做好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工作。根据做细做实城乡居保筹资的“第三支点”,建立起“因地制宜、权责明晰、筹资多样、程序规范、双向激励”的新机制,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不断提升个人缴费、增加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四是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扩大“互联网+城乡居保”智慧服务,全力推进业务经办由不出村向不出户转变,由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网上办、掌上办”,持续推广网站、手机APP、公众号等,多管齐下,进一步拓展服务渠道,推进更多业务实现线上全省通办,打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望提宝贵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