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5-00058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24〕214号
  • 名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16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16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5-01-15 16:00
来源:办公室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乐兴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县中教师副高级职称晋级问题的提案》(第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到,县中教师无支教经历无法晋升副高级职称,县中没有多余教师派出支教,农村学校教师富余无需支教等情况。经了解,这些确实存在。但是,关于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具有支教经历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关于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中提出“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第17条中明确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2020年7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的第8条中再次提出“完善交流轮岗激励机制,将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202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加快校际均衡发展中提出“将到乡村学校或办学条件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18年12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在印发的《关于修订<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1001号)提出“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定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时,必须具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2023年1月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5号)关于《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中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经历,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一级教师;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时,必须具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经历”。

围绕加强县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顺畅,您在提案中提出了出台更加合理的政策、加大县中教师招引、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落实政策等建议,这些建议非常好,下一步,省人社厅将会同省教育部门,结合县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及教师队伍发展实际,积极督促各市人社、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政策,为各类县区教师高级职称晋升创造良好条件,激励引导更多的教师立足本职,安心教学。

一是认真落实教师轮岗政策。督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落实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陕教规范[2014]5号)有关要求,合理确定教师交流轮岗范围和比例,合理确定县区薄弱学校的范围,严格落实城乡教师常态化双向交流轮岗制度,引导乡镇教师到城区学校学习,城区学校教师去乡镇交流轮岗,从根本上解决县区教师无支教经历而无法晋升副高级职称的问题。

二是加大县区教师招引工作力度。督促各市人社部门积极配合市教育部门加强调研,结合县区学校学生多、教师缺编、乡镇中小学教师富余的实际情况,加大县区学校教师调配和招引工作力度。同时,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及县以下高层次人才和紧缺特殊专业人才招聘工作的通知》,下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权限,县级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特殊专业人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按规定程序单独组织招聘;也可不设置公共科目笔试,采取面试或考察等方式进行;适当放宽招聘条件,招聘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三是不断完善教师支教政策。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市区支教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完善支教政策,对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曾有在乡村或办学条件薄弱学校从教过经历的都可算已有支教经历。对有条件的教师可以选择一次性连续完成支教工作,没条件的只要工作量累计满足最低要求即可。支教途径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另外,还可以制定一些具有特色的支教认定政策,如对完成教育特派员突击队、区域内大学区“名校+”教师交流人员,可由县区教育部门认定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等等,不断丰富教师支教的方式、途径。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