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乐委员: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低温津贴政策规定的提案》(第247号)收悉。现就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在2013年和2015年,冻伤和低温分别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管理和防护。我厅高度重视包括低温作业职工在内的各类职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在对企业内部分配的宏观指导工作中,指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充分考虑低温岗位等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在工资分配中设立体现低温岗位等艰苦岗位特殊付出的工资单元,引导企业工资分配逐步向生产一线艰苦岗位、关键技术岗位等倾斜。
联合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连续多年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持续引导企业与职工树立“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成果共同分享”的协商理念,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线职工、农民工等为重点群体,以行业、区域协商为重点形式,以薪酬待遇、劳动安全与卫生等为重点内容,以技术工人薪酬激励协商为重要方向,指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配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完善低温作业分级制度落实,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广泛普及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知识,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的低温相关禁忌劳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防治的浓厚氛围,推动低温劳动保护落到实处。
2023年,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联合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制定的《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参考文本)》,明确安排职工在室外-25℃以下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向职工发放高寒津贴。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高温和高寒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了解,2023年我省榆林市日最低气温-25℃以下高寒天气共3天,最低气温-26℃。
正如您所言,将发放低温津贴等低温劳动保护做得更好,是对户外劳动者应有的关怀。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关于研究制定低温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和研究制定关于发放低温津贴的政策和规定,对我省低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标准及时间范围等进行明确;积极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包括低温防护在内的各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完善防寒保暖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减少低温天气下的室外作业,教育引导职工加强个人防护,对身体条件不适宜低温作业的职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继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在内部分配中体现对低温等特殊环境下作业职工的补偿;加大对涉及低温天气室外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低温作业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