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5-00065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陕人社函〔2024〕255号
  • 名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11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11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5-01-15 16:12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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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提案》(第7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发挥金牌效应,全面提升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质效”方面的建议

您建议我省要充分发挥各级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作用,对有能力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给予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发挥“最前哨”和“治未病”作用,把纠纷化解于萌芽,这与我们推动全省调解组织示范工作的思路不谋而合。

近年来,我省先后组织过6批示范(金牌)调解组织创建活动,选树了一批组织较为健全、有一定公信力和预防调处能力,且工作制度、保障程度较完善的调解组织,供全省各类调解组织参照学习。2018年,在安康市召开了全省调解示范现场会,将总结的有普遍性、可推广的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下发执行。

2022年,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调解组织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列入了我省示范创建目录,省级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陕西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陕人社函〔2023〕130号,以下简称《示范创建通知》),其中配套了多项优惠扶持政策。如,对示范调解组织所在企业及其法人(股东、主要负责人)免予劳动保障主动检查,在评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参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陕西省优秀企业家、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推荐担任企协、企联、工商联等组织的相关职务、担任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等方面倾斜优先。

为解决经费保障,省级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类调解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渠道进行了明确。对于您建议由财政经费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在2022年出台我省示范调解组织创建活动配套优扶政策时,已拟制过具体奖补内容,但因多种原因,未能实施,目前持续协调中。不过在2023年,省级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陕工发2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省总工会将根据各市(区)年度调解数量、成功率、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二、关于“做实小调解推动大治理,不断提升矛盾化解效果”方面的建议

您建议我省要支持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内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服务。推动工会组织在仲裁院、法院设立法律服务站,将调处向纠纷源头和前端延伸。目前此建议事项正在按计划推进中。

今年初,省级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陕人社函〔2024〕33号),明确各市(区)于2024年4月底前选择1至2个办案压力大、有分流需求且场地、经费有保障的仲裁院试点建立调解中心并承接委托调解。在此基础上,2025年底前,全省年办案100件以上的仲裁院建成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年办案100件以下的仲裁院建成能承接委托调解、自主开展争议调处工作的调解中心。

同时《通知》中就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服务进行过明确。

《意见》中明确,将在各级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站,推进县级以上总工会在案件较多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由工会安排专人在上述场所, 开展法律咨询、调解和法援工作。

三、关于“引导多元力量共建共培共享”方面的建议

您建议我省应多部门联合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并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入库;联合开展培训,编发典型案例,提升人员业务水平;加大荣誉激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优先推荐参评五一劳动奖、劳动模范。这些建议已基本得到落实。

2021年,省级3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管理服务系统上线使用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614号),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管理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投用,“人员管理”模块中,现有入库调解员1547名,其中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会工作经历的人员及仲裁员、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

2019年,按照《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陕人社函〔2019〕67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与省总工会共同组织了“全省企业劳动争议骨干调解员培训”。其后,各级相关培训按年度,持续组织。

自2022年起,省人社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2年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的同时,起到了教育普法的作用。

《示范创建通知》中明确了对于在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会组织和调解员,在参评“陕西省模范职工之家”、“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时优先推荐。

后续工作中,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和组织,综合考虑您所提建议,加强“组织、制度、调处、保障”等方面工作,运用好“示范创建”和“平安建设”考评等制度手段,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我省争议调处工作开展,为调解工作规范开展建言献策!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