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常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筑工程保证(修)金与企业信用挂钩减免的提案》(第7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从建筑行业实际出发,对该行业各项保证金、保修金等管理与信用等级挂钩,按照等级减免,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全面、细致、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从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市场主体的政策取向来说,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您的提案非常中肯,也符合我省建筑行业的实际,省人社厅党组对您的提案非常重视,安排一名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牵头负责,相关职能处室共同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
一、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我省在制定《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时,基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取其下限,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稍低于国家的缴存比例标准,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 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均对工资保证金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即“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也就是除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这种形式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用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监管部门不得限制。同时,《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专门解决以往很多地方要求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占用企业流动资金问题。
二、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2个项目(以工资保证金备案时间排序)及新增项目存储比例均为0.5%。施工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为0.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我省直接规定降幅7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这些政策与人社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一脉相承,且在部分政策上做出了更加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
三、我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激励保障措施,自今年5月,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薪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薪行动”和“标准化安薪项目”培育选树活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好的单位、项目,主要执行以下激励措施:纳入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给予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相应的诚信分值;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最低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且新增项目可共享使用已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提前全额返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享受稳岗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惠扶持政策等。通过实实在在的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真正让诚信守法者得实惠。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住建、人民银行、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数据共享,强化信用共建,推进政策协同,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域的应用,真正让守法诚信者负担减下来,得实惠,让违法失信者受惩戒,“驱逐劣币”,努力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
以上回复不妥之处,请您多提宝贵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