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 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三十八条、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按照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基础保障等方面进行检查。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2 | 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监督检查评价机构落实技能等级评价政策是否准确,参评人员是否符合资格,评价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严密,评价结果是否公正,评价资料保存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评价、降低标准评价、虚假评价等违反技能等级评价管理工作的情况。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3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4 |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 |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认证。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5 |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第八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 监督检查所属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政策落实是否准确、评审标准设置是否科学、材料审核是否严格、评审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严密、评审结果是否公正,是否存在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等违反职称工作管理规定的情况。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