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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5-00094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省级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省级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时间:2025-02-26 09:38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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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序号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
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行政检查文书
1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三十八条、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按照人社部《技工院校设置标准》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基础保障等方面进行检查。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2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监督检查评价机构落实技能等级评价政策是否准确,参评人员是否符合资格,评价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严密,评价结果是否公正,评价资料保存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评价、降低标准评价、虚假评价等违反技能等级评价管理工作的情况。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3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4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继续教育基地认证。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5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试、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条;《 陕西省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第八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二章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监督检查所属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政策落实是否准确、评审标准设置是否科学、材料审核是否严格、评审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严密、评审结果是否公正,是否存在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等违反职称工作管理规定的情况。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