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 监督检查评价机构落实技能等级评价政策是否准确,参评人员是否符合资格,评价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严密,评价结果是否公正,评价资料保存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评价、降低标准评价、虚假评价等违反技能等级评价管理工作的情况。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2 |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 | 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 无 | 公函(行政检查通知书) |
3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 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 有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一般安排在5至7月),牵头部门省人社厅、配合部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 无 |
4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 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 有 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一般在11月至次年春节),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