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2025-0014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号
  • 名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5-12-17 09:07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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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

名    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责任机构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

计    划

是否联合检查

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第六十条

就业促进处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劳动保障监察局

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有。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一般安排在5至7月),牵头部门省人社厅、配合部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3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职业能力建设处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次。

4

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职业能力建设处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5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职业能力建设处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6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

7

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

8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

9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

10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局

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有。
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一般在11月至次年春节),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